大陸配偶申請低收被駁,前夫孩子高薪卻未扶養先生,能否重新申請?

我是大陸配偶今年50歲,有兩個孩子,一個20歲、一個12歲;先生今年70歲了。申請低收未過,因先生與前妻的孩子有高薪收入,認為可扶養先生,但實際前妻孩子未實際扶養先生,我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申請人為大陸配偶,現年50歲,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20歲及12歲),配偶現年70歲。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惟遭駁回。駁回理由為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具有高薪收入,主管機關認定該子女具扶養能力,應負擔扶養義務。然實際上,該子女並未對配偶提供任何扶養,致使申請人家庭陷入經濟困境卻無法獲得政府補助。

申請人面臨「法律上存在扶養義務人,但實際未獲扶養」之困境,亟需尋求適當之法律途徑以改善現況。

貳、法律分析

一、低收入戶資格認定相關規定

(一)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低收入戶之認定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及應計算人口範圍。該條明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屬於配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前述規定,原則上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主管機關以該子女具有高薪收入為由,認定申請人家庭總收入超過低收入戶標準,應屬依法有據之形式審查。

(二)排除應計算人口之例外情形

然而,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其中第2款明定:「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本案情形中,若能證明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實「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應可主張依前述規定排除該子女於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外。惟此項主張需由申請人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實際上並未獲得該子女之扶養。

二、扶養義務之法律關係

(一)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對其父親(即申請人之配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此為法律明文規定,不因實際是否履行而影響義務之存在。

(二)扶養義務之履行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該條第2項特別規定,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換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本案之配偶)無須證明無謀生能力,即得請求扶養。

本案配偶現年70歲,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已達退休年齡,可能具有受扶養之需求。若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具有高薪收入,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卻未實際履行,應屬未盡法定義務。

(三)實際扶養與形式審查之落差

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審查,實務上多採形式審查,以應計算人口之收入總額為判斷基準。然此種審查方式可能產生「法律上有扶養義務人,但實際未獲扶養」之矛盾情形。申請人雖可主張排除應計算人口,但舉證「無扶養事實」往往較為困難,此為本案之主要爭點。

三、大陸配偶之特殊處境

(一)居留身分限制

大陸配偶在台居留身分可能影響其工作權及社會福利申請資格。若申請人僅持依親居留證,工作權可能受到限制,影響家庭經濟收入。此外,部分社會福利補助可能要求具有戶籍身分,申請人應確認自身居留狀態,以評估可申請之福利項目。

(二)婚姻關係之維持

若申請人僅持依親居留證,其居留權係基於婚姻關係而存在。考量配偶現年70歲,申請人應注意居留證延期事宜,並評估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可能性,以確保居留權之穩定。

四、相關救助措施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除低收入戶補助外,申請人可能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適用條件。該條例針對因特殊境遇而陷入經濟困難之家庭,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多項補助。

申請人育有12歲子女,若因照顧該子女致不能工作,可能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建議申請人同時評估申請該項補助之可行性。

(二)其他社會福利資源

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居家服務、生育補助等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即使低收入戶申請未獲核准,申請人仍可評估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或申請其他單項補助,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應對措施

(一)申請行政救濟

  1. 申請複查

申請人收到低收入戶申請駁回通知後,應於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申請書應詳細說明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具體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建議檢附之證明文件包括:

  • 切結書:由申請人或配偶具名,聲明未獲該子女扶養
  • 銀行帳戶明細:證明該子女未曾匯款予配偶
  • 戶籍謄本:證明未共同居住
  • 證人證詞:如鄰居、親友等可證明未獲扶養之事實
  • 其他相關證明:如通訊紀錄、往來信件等
  1. 提起訴願

若複查決定仍維持原駁回處分,申請人得於收到複查決定書後30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訴願理由應著重於「實質扶養」與「形式審查」之落差,主張應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2款規定,排除該子女於應計算人口範圍。

  1. 行政訴訟

若訴願決定仍不利於申請人,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訴訟程序較為複雜,建議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協助。

(二)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申請人可同時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若申請人因照顧12歲子女致不能工作,可能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5款之規定。

可申請之項目包括: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針對12歲子女)
  • 子女教育補助(若20歲子女仍在就學)
  • 兒童托育津貼
  • 傷病醫療補助

(三)申請急難救助

若家庭面臨緊急經濟困難,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急難救助之審核標準較為寬鬆,且核發時間較短,可作為短期紓困之方式。

二、中期規劃

(一)尋求民間資源

  1. 社福團體協助

建議申請人聯繫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 新移民服務中心:提供新移民法律諮詢、就業輔導等服務
  • 單親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單親家庭經濟補助、心理諮商等服務
  • 婦女服務中心:提供婦女權益諮詢、就業協助等服務
  1. 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者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服務。申請人可向該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事宜。

  1. 民間慈善團體

部分民間慈善團體(如慈濟基金會、紅十字會等)提供急難救助金或生活物資補助。申請人可主動聯繫相關團體,說明家庭困境,尋求協助。

(二)確認居留身分

申請人應確認目前持有之居留證類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並評估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可能性。若僅持依親居留證,應注意居留證延期時間,避免因居留證逾期而影響居留權。

(三)評估就業可能性

若申請人已取得工作權,建議評估就業可能性,以增加家庭收入。若因照顧12歲子女致不能全職工作,可考慮部分工時工作或居家就業。

此外,若20歲子女已完成學業,建議鼓勵其就業,協助分擔家庭經濟負擔。

三、長期解決方案

(一)請求給付扶養費

若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實具有扶養能力卻未履行扶養義務,申請人或配偶可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規定,請求該子女給付扶養費。

  1. 協商階段

建議先由配偶或申請人代理配偶,與該子女進行協商,說明家庭實際經濟困難,請求給付扶養費。協商時應注意態度誠懇,避免激化家庭矛盾。

  1. 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程序較為簡便,且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較易達成共識。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1. 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訴訟中應舉證證明:

  • 配偶有受扶養之需求(如年齡、健康狀況、經濟能力等)
  • 該子女有扶養能力(如收入、財產狀況等)
  • 該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之事實

扶養費金額之計算,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人之需求及扶養義務人之能力。一般而言,扶養費約為扶養義務人收入之20%至30%,但仍應視個案情形而定。

(二)規劃家庭經濟

  1. 增加收入來源
  • 確認申請人之工作權,尋找合法工作機會
  • 鼓勵20歲子女就業,協助家計
  • 評估申請創業貸款或微型創業之可能性
  1. 申請其他補助
  • 健保費補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申請健保費補助
  • 就學貸款:若20歲子女仍在就學,可申請就學貸款
  • 學雜費減免: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 營養午餐補助:12歲子女可申請營養午餐補助
  1. 節省支出
  • 評估家庭支出項目,刪減非必要開銷
  • 善用社會資源,如食物銀行、二手物資等
  • 申請水電費減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享優惠)

(三)預防性規劃

考量配偶現年70歲,建議進行以下預防性規劃:

  1. 確認財產狀況
  • 了解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
  • 確認不動產登記狀況
  • 盤點存款、保險等財產
  1. 預立遺囑

建議配偶預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方式,保障申請人及子女之權益,避免未來發生繼承糾紛。

  1. 長期照顧規劃
  • 了解長照2.0資源,評估申請長照服務之可能性
  • 若配偶符合身心障礙資格,可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享有相關福利
  • 規劃未來照顧方式,如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機構照顧

肆、結論

本案申請人面臨「法律上有扶養義務人,但實際未獲扶養」之困境,導致低收入戶申請遭駁回。此種情形在實務上並非罕見,主要源於社會救助法採形式審查,與實質扶養狀況可能產生落差。

建議申請人採取以下策略:

  1. 立即申請複查,主張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2款規定,排除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於應計算人口範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

  2. 同時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以12歲子女照顧為由,尋求其他社會福利資源。

  3.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民間社福團體協助,由專業人員提供法律諮詢及資源連結。

  4. 評估請求配偶與前妻所生子女給付扶養費之可行性,若該子女確實具有扶養能力卻未履行義務,可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方式請求給付。

  5. 確認居留身分,避免因居留證問題影響社會福利申請或居留權。

  6. 規劃家庭經濟,增加收入來源,申請其他補助,並進行預防性規劃,以因應未來可能之變化。

申請人之處境雖然困難,但透過適當之法律途徑與社會資源,應可逐步改善現況。建議盡快採取行動,並持續尋求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及家庭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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