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第三方還在往來,我能再次提訴訟要求賠償嗎?

配偶與人發生關係侵害配偶權第三方有賠償我,但是後續還是一直來往我可以在提出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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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當關係,構成侵害配偶權。第三人已就侵害配偶權進行賠償,惟當事人之配偶與該第三人於賠償後仍持續往來。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再次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基礎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婚姻關係所衍生之身分法益,受法律保護。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配偶權之侵害若情節重大,被害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侵害配偶權之成立要件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配偶與第三人之行為須達到破壞婚姻關係之程度

(2)造成損害:使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受損,情節重大

(3)因果關係: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依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只要雙方互動超過一般社交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程度即可能成立。

(三)持續往來是否構成新的侵害配偶權

本案關鍵在於判斷和解後之持續往來,應屬原侵權行為之延續,或為新的侵權行為:

(1)原侵權行為之延續:若屬同一侵權行為之持續,已和解部分不得再請求

(2)新的侵權行為:若為和解後新發生之侵害行為,則可能另行請求賠償

若配偶與第三人於和解後再次發生超越社交分際之行為,應屬新的侵權行為,有獨立之請求權,不受先前和解之拘束。

(四)時效規定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

(1)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新的侵權行為之時效應自知悉新的侵害事實時起算。

二、舉證責任

當事人若欲再次提起訴訟,需證明:

(1)和解後確有新的不當往來事實

(2)新往來行為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

可蒐集之證據包括:

  • 曖昧或親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共同出遊、過夜之照片或影片
  • 出入旅館之紀錄
  • 超越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如牽手、擁抱、接吻等)

三、婚姻財產制度之考量

(一)法定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配偶因侵害配偶權所生之賠償責任,應由其個人財產負擔。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當事人考慮離婚,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配偶若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可能構成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之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財產保全

依據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20-1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當事人應注意配偶是否有脫產行為,若有,應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四、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一)夫妻財產制之變更

依據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當事人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與配偶協議變更財產制,或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共同財產制之債務清償

若當事人採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038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配偶因侵害配偶權所生之賠償債務,若以共同財產清償,當事人得請求補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蒐證工作

(1)保全證據:

  • 截圖保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Facebook、Instagram等)
  • 拍攝或錄影雙方不當互動之畫面
  • 保留共同出遊、出入特定場所之證據
  • 記錄往來時間、地點、頻率

(2)委託專業徵信:

  • 若自行蒐證困難,可考慮委託合法徵信社協助
  • 注意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不得非法竊錄、竊聽)

(二)法律程序

(1)諮詢專業律師:

  • 評估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新的侵權行為
  • 確認是否符合再次提告之要件
  • 計算可能之賠償金額

(2)發函警告:

  • 可先以律師函警告配偶及第三人停止往來
  • 保留函件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3)提起民事訴訟:

  • 若證據充足,可向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 可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訴訟標的

建議明確區分:

  • 前次和解範圍:僅限於和解前之侵權行為
  • 本次請求範圍:和解後新發生之侵權行為

(二)賠償金額評估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考量因素:

  • 雙方社經地位、收入狀況
  • 侵害情節輕重(是否發生性行為、往來頻率等)
  • 對婚姻破壞程度
  • 受害配偶精神痛苦程度

一般賠償金額範圍:

  • 僅曖昧往來:2-20萬元
  • 發生性行為:20-50萬元
  • 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

若為再次侵害,可主張:

  • 明知前次已和解仍故意為之,惡性較重
  • 對婚姻關係造成更嚴重破壞
  • 請求較高額之精神慰撫金

三、注意事項

(一)時效管理

  • 自知悉新的侵害事實起二年內須提起訴訟
  • 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並提告,避免時效消滅

(二)婚姻關係考量

(1)若欲維持婚姻:

  • 可僅對第三人提告
  • 透過訴訟壓力促使配偶回歸家庭

(2)若欲離婚:

  • 可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提告
  • 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裁判離婚
  • 注意:依民法第1053條,知悉外遇後六個月內須提起離婚訴訟

(三)和解協議檢視

建議檢視前次和解書內容:

  • 是否有「拋棄其他請求權」之約定
  • 和解範圍是否僅限於特定期間之侵權行為
  • 是否有「不得再為類似行為」之約定

若和解書未明確約定禁止再次往來,且現有新的侵權事實,應可再次提告。

(四)財產保全措施

(1)注意配偶財產狀況:

  •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追加計算
  • 若發現配偶有脫產行為,應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

(2)考慮變更財產制:

  • 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可與配偶協議變更財產制
  • 或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四、其他建議

(1)婚姻諮商:若仍欲維繫婚姻,建議尋求專業婚姻諮商協助

(2)保護自身權益:

  • 注意夫妻財產狀況,避免配偶脫產
  • 若有子女,注意子女最佳利益

(3)情緒支持:尋求親友或專業心理諮商支持,避免情緒影響判斷

肆、結論

關於配偶與第三人於賠償後仍持續往來,是否可再次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考量以下因素:

(1)若配偶與第三人於和解後仍持續不當往來,且該往來行為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當事人可能就新發生之侵權行為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訴訟成敗關鍵在於:

  • 能否證明和解後確有新的侵權事實
  • 新事實是否達到侵害配偶權之程度
  • 是否在時效內提起訴訟

(3)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建議儘速蒐集證據並提起訴訟。

(4)若考慮離婚,應注意民法第1030-1條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以及民法第1020-1條、第1030-3條關於財產保全之規定,避免配偶脫產。

建議當事人:

  • 儘速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 在時效內提起訴訟
  • 注意財產保全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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