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當關係,構成侵害配偶權。第三人已就侵害配偶權進行賠償,惟當事人之配偶與該第三人於賠償後仍持續往來。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再次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婚姻關係所衍生之身分法益,受法律保護。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配偶權之侵害若情節重大,被害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配偶與第三人之行為須達到破壞婚姻關係之程度
(2)造成損害:使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受損,情節重大
(3)因果關係: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依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只要雙方互動超過一般社交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程度即可能成立。
本案關鍵在於判斷和解後之持續往來,應屬原侵權行為之延續,或為新的侵權行為:
(1)原侵權行為之延續:若屬同一侵權行為之持續,已和解部分不得再請求
(2)新的侵權行為:若為和解後新發生之侵害行為,則可能另行請求賠償
若配偶與第三人於和解後再次發生超越社交分際之行為,應屬新的侵權行為,有獨立之請求權,不受先前和解之拘束。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
(1)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新的侵權行為之時效應自知悉新的侵害事實時起算。
當事人若欲再次提起訴訟,需證明:
(1)和解後確有新的不當往來事實
(2)新往來行為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
可蒐集之證據包括: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配偶因侵害配偶權所生之賠償責任,應由其個人財產負擔。
若當事人考慮離婚,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配偶若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可能構成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之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據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20-1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當事人應注意配偶是否有脫產行為,若有,應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依據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當事人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與配偶協議變更財產制,或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若當事人採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038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配偶因侵害配偶權所生之賠償債務,若以共同財產清償,當事人得請求補償。
(1)保全證據:
(2)委託專業徵信:
(1)諮詢專業律師:
(2)發函警告:
(3)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明確區分: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考量因素:
一般賠償金額範圍:
若為再次侵害,可主張:
(1)若欲維持婚姻:
(2)若欲離婚:
建議檢視前次和解書內容:
若和解書未明確約定禁止再次往來,且現有新的侵權事實,應可再次提告。
(1)注意配偶財產狀況:
(2)考慮變更財產制:
(1)婚姻諮商:若仍欲維繫婚姻,建議尋求專業婚姻諮商協助
(2)保護自身權益:
(3)情緒支持:尋求親友或專業心理諮商支持,避免情緒影響判斷
關於配偶與第三人於賠償後仍持續往來,是否可再次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考量以下因素:
(1)若配偶與第三人於和解後仍持續不當往來,且該往來行為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當事人可能就新發生之侵權行為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訴訟成敗關鍵在於:
(3)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建議儘速蒐集證據並提起訴訟。
(4)若考慮離婚,應注意民法第1030-1條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以及民法第1020-1條、第1030-3條關於財產保全之規定,避免配偶脫產。
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6-02-23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