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期限遇國定假日會自動延後嗎?

存證信函的期限中遇國定假日,期限是否延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存證信函所定期限之末日適逢國定假日時,該期限是否應予延後之法律問題。此為民法關於「期日及期間」規定之適用問題,需依民法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存證信函之法律性質

存證信函係透過郵局證明信件內容與收發信日期的文書,其主要功能包括:

  1. 告知功能:向收件人傳達發信人之意思表示
  2. 證據保存功能:證明發信人確實為一定意思表示,且收件人已收受

存證信函本身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但可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當存證信函中載明特定期限要求收件人為一定行為時,該期限之計算應依民法關於期日及期間之規定辦理。

二、期限計算之法律依據

(一)期日及期間計算之基本原則

依民法第119條規定: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本條明確規範,凡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包括存證信函所為之意思表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約定外,均應依民法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計算。

(二)期間起算之規定

依民法第120條規定: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本條區分「以時定期間」與「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兩種情形:

  1. 以時定期間者:自該時點立即起算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

存證信函中常見之「請於文到後○日內」之約定,屬於「以日定期間」之情形,應適用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三)期限末日遇休息日之處理

依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本條為本案之核心法律依據,明確規範:

  1. 適用範圍: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2. 適用情形: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3. 法律效果: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三、本案法律適用分析

(一)存證信函期限應屬「期間」概念

存證信函中要求收件人「於文到後○日內」為一定行為,係以收件日為起點,至特定日數後之終點,此為具有起點與終點之時間範圍,應屬「期間」之概念,而非單一時點之「期日」。

(二)民法第122條之構成要件檢視

  1. 應於一定期間內為意思表示或給付:存證信函要求收件人於特定期限內回覆或為給付,符合本要件
  2. 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若計算後之末日適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符合本要件
  3. 法律效果:期限應延至休息日之次日

(三)期限計算之具體操作

以「請於文到後7日內還款」為例:

假設收件人於2024年1月2日(星期二)收到存證信函:

  1.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自1月3日起算
  2. 第7日為2024年1月9日(星期二)
  3. 若1月9日為國定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期限應延至1月10日(星期三)
  4. 收件人得於1月10日24時前為回應或給付

四、休息日之認定範圍

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休息日」包括:

  1. 星期日
  2. 紀念日(如國慶日等國定紀念日)
  3. 其他休息日(如依法令規定之放假日)

若期限末日適逢上述任一情形,均應延至次一工作日。如遇連續假期,應延至假期後之第一個工作日。

五、意思表示之解釋原則

依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在解釋存證信函所定期限時,應探求發信人之真意。一般而言,發信人要求收件人於特定期限內為一定行為,其目的在於促使收件人及時回應,而非刻意選擇休息日作為期限末日。因此,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將期限延至次一工作日,應符合當事人之合理期待。

參、處理建議

一、對發信人(債權人)之建議

(一)撰寫存證信函時

  1. 明確記載期限之計算方式,例如:「請於收受本函後7日內(始日不算入)為回覆」
  2. 可加註「如期限末日適逢休息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以避免爭議
  3. 保留郵局回執,確認送達日期,作為期限起算之依據
  4. 建議預留充分時間,避免因期限計算爭議影響後續法律程序

(二)期限屆滿後之處理

  1. 確認末日是否為休息日,如為休息日,應給予次日之寬限
  2. 避免在延長期限屆滿前即採取法律行動,以免程序瑕疵
  3. 保存期限計算之相關資料,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三)後續法律行動

  1. 若對方於延長期限內仍未回應,可依法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法律救濟措施
  2. 存證信函可作為「已催告」或「已為意思表示」之證據
  3.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程序正確

二、對收件人(債務人)之建議

(一)收到存證信函後之處理

  1. 立即確認收件日期,並計算期限
  2. 檢視期限末日是否為休息日
  3. 如期限末日為休息日,可主張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延至次日
  4. 建議於期限內儘速回覆,避免爭議

(二)回覆策略

  1. 即使不同意存證信函之內容,仍建議於期限內以書面回覆,表明立場
  2. 避免因「不理會」而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3. 可委託律師代為回覆,確保法律用語正確並維護自身權益
  4. 保存所有往來文件及回覆證明

(三)權益保障

  1. 如對存證信函內容有疑義,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2. 必要時可提起確認之訴,釐清法律關係
  3. 注意時效規定,避免權利消滅

三、特別注意事項

(一)休息日之認定

  1. 星期日為固定休息日
  2. 國定假日應依政府公告為準
  3. 如遇彈性放假或補假,亦應認定為休息日
  4. 建議使用行事曆確認,避免計算錯誤

(二)期限計算之正確性

  1. 始日不算入,應自次日起算
  2. 注意連續假期之影響,期限可能順延數日
  3. 如有疑義,建議從寬認定,給予對方合理時間
  4. 保留計算過程之紀錄,以備查證

(三)證據保全

  1. 保留郵局存證信函回執,證明送達日期
  2. 記錄期限計算過程及依據
  3. 如有爭議,可申請郵局存證信函副本
  4.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至少至法律關係確定後

肆、結論

關於存證信函期限末日遇國定假日是否延後之問題,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條明確規範,存證信函所定期限之末日如適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該期限應延至休息日之次日。

此為法律明文規定,無論發信人或收件人均應遵守。建議雙方當事人於處理存證信函相關事宜時,應注意期限計算之正確性,並依民法第119條、第120條及第122條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如有疑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正確並保障合法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實際處理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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