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精神科病房內,某人提供工具給他人自傷,並慫恿他人自傷之行為,需探討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問題。
依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為人之行為若符合以下要件,應成立本罪:
(1)教唆行為:慫恿他人自傷之言語或行為,使原本無自傷意思之人產生自傷決意
(2)幫助行為:提供自傷工具予他人使用,提供物理上之便利,使他人得以實施自傷行為
(3)結果要件:因而致被教唆或幫助之人死亡或受重傷
本案行為人同時提供工具並慫恿他人自傷,若因而致被害人死亡,應成立刑法第282條第2項前段之罪;若因而致被害人受重傷,應成立同條項後段之罪。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若被害人自傷結果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應屬重傷。
若被害人自傷行為實際上具有自殺意圖,且因而致死,則應適用刑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犯亦罰之(刑法第275條第3項),即使被害人未死亡,行為人仍可能成立本罪之未遂犯。
若自傷行為未達死亡或重傷結果,但造成身體或健康之傷害,行為人之教唆或幫助行為可能涉及: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雖自傷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若符合教唆犯或幫助犯之要件,可能成立傷害罪之共犯。
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可能涉及本條規定。
精神科病患可能具有以下特性:
在精神科病房內對精神病患為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利用被害人之弱勢地位,可能被認定為惡性較重,在量刑時可能從重考量。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或照護者,違反其保護義務,責任應更為嚴重。若行為人為其他病患,仍不影響其刑事責任之成立。
若行為人同時為教唆及幫助行為,應如何論罪:
若僅成立刑法第282條第2項,教唆與幫助行為應合併評價,論以一罪
若同時涉及刑法第275條第2項及第282條第2項,應視具體情節判斷競合關係
行為人之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若造成被害人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醫療機構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若醫療機構在安全管理上有疏失,亦可能負獨立之侵權行為責任。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可能涉及:
醫療機構若在督導管理或安全維護上有疏失,可能面臨:
本案在法律適用上,仍有以下事實需進一步釐清:
上述事實之認定,可能影響罪名之適用及刑度之輕重。
關於在精神科病房提供工具給他人自傷及慫恿他人自傷之行為,確實涉及法律問題:
刑事責任方面:依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害人具有自殺意圖,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5條第2項之教唆或幫助自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責任方面: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為醫護人員,醫療機構可能負連帶責任。
行政責任方面: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可能遭受專業懲戒;醫療機構若有管理疏失,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特殊考量:在精神科病房對精神病患為此類行為,利用被害人之弱勢地位,惡性較重,在量刑時可能從重考量。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82條第2項或第275條第2項之罪,建議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並儘速向警方報案,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妥善處理後續法律問題。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如有具體需求,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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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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