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科病房提供工具給他人自傷或慫恿自傷,會觸犯什麼罪?

在精神科病房提供工具給別人自傷及慫恿他人自傷有法律的問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在精神科病房內,某人提供工具給他人自傷,並慫恿他人自傷之行為,需探討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之法律定性

  1. 教唆或幫助自傷致死之責任

依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為人之行為若符合以下要件,應成立本罪:

(1)教唆行為:慫恿他人自傷之言語或行為,使原本無自傷意思之人產生自傷決意

(2)幫助行為:提供自傷工具予他人使用,提供物理上之便利,使他人得以實施自傷行為

(3)結果要件:因而致被教唆或幫助之人死亡或受重傷

本案行為人同時提供工具並慫恿他人自傷,若因而致被害人死亡,應成立刑法第282條第2項前段之罪;若因而致被害人受重傷,應成立同條項後段之罪。

  1. 重傷之定義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若被害人自傷結果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應屬重傷。

(二)教唆或幫助自殺之責任

若被害人自傷行為實際上具有自殺意圖,且因而致死,則應適用刑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犯亦罰之(刑法第275條第3項),即使被害人未死亡,行為人仍可能成立本罪之未遂犯。

(三)一般傷害罪之適用可能性

若自傷行為未達死亡或重傷結果,但造成身體或健康之傷害,行為人之教唆或幫助行為可能涉及:

  1. 傷害罪之教唆或幫助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雖自傷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若符合教唆犯或幫助犯之要件,可能成立傷害罪之共犯。

  1. 因傷害致死或致重傷

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可能涉及本條規定。

(四)精神科病房之特殊考量

  1. 被害人之特殊身分

精神科病患可能具有以下特性:

  • 判斷能力可能受損
  • 意志力較為薄弱
  • 容易受他人影響
  • 自我保護能力不足
  1. 行為惡性之評價

在精神科病房內對精神病患為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利用被害人之弱勢地位,可能被認定為惡性較重,在量刑時可能從重考量。

  1. 行為人身分之影響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或照護者,違反其保護義務,責任應更為嚴重。若行為人為其他病患,仍不影響其刑事責任之成立。

(五)罪數關係

若行為人同時為教唆及幫助行為,應如何論罪:

  1. 若僅成立刑法第282條第2項,教唆與幫助行為應合併評價,論以一罪

  2. 若同時涉及刑法第275條第2項及第282條第2項,應視具體情節判斷競合關係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之教唆或幫助自傷行為,若造成被害人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 醫療費用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4. 精神慰撫金
  5. 若致死亡,尚包括扶養費、殯葬費等

(二)醫療機構之責任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醫療機構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若醫療機構在安全管理上有疏失,亦可能負獨立之侵權行為責任。

三、行政責任

(一)醫護人員之專業懲戒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可能涉及:

  1. 違反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專業法規
  2. 可能遭受警告、停業或廢止執照等處分

(二)醫療機構之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若在督導管理或安全維護上有疏失,可能面臨:

  1. 衛生主管機關之裁罰
  2. 評鑑降等
  3. 限期改善
  4. 情節重大者,可能廢止開業執照

四、法律適用之不確定因素

本案在法律適用上,仍有以下事實需進一步釐清:

  1. 被害人自傷之具體動機與意圖(自傷或自殺)
  2. 被害人之精神狀態及判斷能力
  3. 行為人之具體言行內容
  4. 提供工具之種類及危險性
  5. 自傷結果之嚴重程度
  6.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7. 行為人是否為醫護人員

上述事實之認定,可能影響罪名之適用及刑度之輕重。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確保被害人安全,提供必要之醫療處置
  2. 隔離行為人與被害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事
  3. 通報醫療機構主管及相關單位
  4. 保全相關證據(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病歷記錄等)

二、刑事程序

  1. 考量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82條第2項或第275條第2項之罪,建議向警方報案
  2. 提供完整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
  3. 配合警方及檢察官調查
  4. 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刑事程序

三、民事求償

  1. 若被害人或其家屬欲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先蒐集相關證據
  2. 計算具體損害金額
  3. 可先以書面向行為人或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4.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提起民事訴訟

四、行政申訴

  1. 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2. 若醫療機構有管理疏失,可向衛生主管機關陳情
  3. 要求醫療機構檢討改進並提出預防措施

五、預防措施

  1. 醫療機構應加強病房安全管理
  2. 定期清查並移除危險物品
  3. 強化醫護人員及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
  4. 建立異常事件通報機制
  5. 對高風險病患加強觀察與保護

肆、結論

關於在精神科病房提供工具給他人自傷及慫恿他人自傷之行為,確實涉及法律問題:

  1. 刑事責任方面:依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害人具有自殺意圖,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5條第2項之教唆或幫助自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責任方面: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為醫護人員,醫療機構可能負連帶責任。

  3. 行政責任方面:若行為人為醫護人員,可能遭受專業懲戒;醫療機構若有管理疏失,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4. 特殊考量:在精神科病房對精神病患為此類行為,利用被害人之弱勢地位,惡性較重,在量刑時可能從重考量。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82條第2項或第275條第2項之罪,建議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並儘速向警方報案,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妥善處理後續法律問題。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如有具體需求,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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