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的另一半是自願居住在一起的,他也有傳訊息或者貼圖給他的家人,但家人會限制他的自由以及二姑姑會對他不好聽的話語,也會一直打電話給她,因為他的最後定位在我租屋處,他也有跟家人說不想要回去,可是家人最後還是報警,但是房東與警察未與我聯絡,我只知道我載她到崙背找朋友,後面就不知道,我只知道他目前是居住在一個好朋友家
當事人與其伴侶自願同居,伴侶已透過訊息或貼圖向家人表達同居意願。然伴侶家人(特別是二姑姑)對伴侶有言語不當對待,並限制其自由,持續以電話聯繫施壓。伴侶已明確向家人表達不願返家之意願,但家人仍向警方報案。警方及房東未與當事人聯繫,目前伴侶居住於友人處。
(一)成年人居住自由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若伴侶已成年(滿18歲),應受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有權自主決定居住地點。伴侶已透過訊息向家人表達同居意願及不願返家之意思,具有明確之意思表示,應屬合法行使其居住自由權。
(二)人身自由之憲法保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家人若限制伴侶自由,可能涉及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三)家人限制自由之法律問題
家人限制伴侶自由,持續以電話騷擾施壓,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本案尚需釐清限制自由之具體態樣、程度及持續時間,方能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一)家庭暴力之定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條第4款規定:「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二姑姑對伴侶之言語不當對待,若屬持續性之辱罵、嘲弄或製造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精神上騷擾。
(二)可採取之保護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若伴侶遭受家人言語暴力及騷擾,可能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及生活安寧。
(一)管轄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聲請方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三)審理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同條第5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同條第7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四)保護令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若法院核發保護令,可能禁止家人對伴侶實施家庭暴力或騷擾行為,包括限制電話聯繫等。
(五)保護令有效期間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同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一)失蹤人口報案
家人可能以「失蹤人口」名義向警方報案。若伴侶已成年且有明確表達不願返家之意願,警方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應強制帶回。
(二)警方調查義務
警方有義務確認當事人安全及意願。若伴侶明確表示係自願離家且安全無虞,警方通常不會強制帶回。建議伴侶可主動與警方聯繫,表明其係自願離家且安全無虞,以釐清狀況。
(三)當事人之配合義務
若警方聯繫調查,當事人應誠實說明情況,可協助警方確認伴侶安全,但應尊重伴侶隱私及意願。除非伴侶同意,否則不宜提供伴侶目前確切位置。
(一)房東通報義務
房東原則上應保護承租人隱私,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院命令,房東不得任意提供承租人資訊。
(二)警方調查權限
警方若有合法調查需求,可依法向房東查詢。房東配合警方調查屬合法行為,不構成侵害承租人隱私。
(一)確保伴侶安全
(二)保留證據
(三)與警方配合
(一)評估聲請保護令
若家人持續騷擾、威脅或限制自由,建議伴侶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可向各地方法院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諮詢。保護令可能禁止家人騷擾、接觸或通話。
(二)尋求專業協助
(三)考慮提出告訴
若家人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可考慮提出告訴。惟建議先蒐集完整證據,並諮詢律師意見後,再決定是否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一)建立獨立生活
(二)心理重建
(一)避免觸法
(二)尊重伴侶意願
(三)保護自身安全
本案涉及成年人居住自由、家庭暴力防治及人身安全等多重法律議題。若伴侶已成年且有明確自主意願,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及第8條規定,其居住自由及人身自由應受保障。家人之言語暴力及限制自由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考量家人持續騷擾及言語不當對待之情形,建議伴侶可能評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及生活安寧。同時建議當事人協助伴侶保留完整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及社福資源協助。
在處理過程中,應尊重伴侶意願,配合警方合法調查,在法律框架內保護伴侶安全及自主權。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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