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自願住我家被家人報警帶走,警察沒通知我,這樣合法嗎?

我跟我的另一半是自願居住在一起的,他也有傳訊息或者貼圖給他的家人,但家人會限制他的自由以及二姑姑會對他不好聽的話語,也會一直打電話給她,因為他的最後定位在我租屋處,他也有跟家人說不想要回去,可是家人最後還是報警,但是房東與警察未與我聯絡,我只知道我載她到崙背找朋友,後面就不知道,我只知道他目前是居住在一個好朋友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其伴侶自願同居,伴侶已透過訊息或貼圖向家人表達同居意願。然伴侶家人(特別是二姑姑)對伴侶有言語不當對待,並限制其自由,持續以電話聯繫施壓。伴侶已明確向家人表達不願返家之意願,但家人仍向警方報案。警方及房東未與當事人聯繫,目前伴侶居住於友人處。

貳、法律分析

一、伴侶自主意願之法律效力

(一)成年人居住自由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若伴侶已成年(滿18歲),應受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有權自主決定居住地點。伴侶已透過訊息向家人表達同居意願及不願返家之意思,具有明確之意思表示,應屬合法行使其居住自由權。

(二)人身自由之憲法保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家人若限制伴侶自由,可能涉及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三)家人限制自由之法律問題

家人限制伴侶自由,持續以電話騷擾施壓,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本案尚需釐清限制自由之具體態樣、程度及持續時間,方能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二、言語暴力之法律評估

(一)家庭暴力之定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條第4款規定:「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二姑姑對伴侶之言語不當對待,若屬持續性之辱罵、嘲弄或製造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精神上騷擾。

(二)可採取之保護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若伴侶遭受家人言語暴力及騷擾,可能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及生活安寧。

三、保護令之聲請程序

(一)管轄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聲請方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三)審理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同條第5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同條第7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四)保護令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若法院核發保護令,可能禁止家人對伴侶實施家庭暴力或騷擾行為,包括限制電話聯繫等。

(五)保護令有效期間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同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四、警方報案處理程序

(一)失蹤人口報案

家人可能以「失蹤人口」名義向警方報案。若伴侶已成年且有明確表達不願返家之意願,警方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應強制帶回。

(二)警方調查義務

警方有義務確認當事人安全及意願。若伴侶明確表示係自願離家且安全無虞,警方通常不會強制帶回。建議伴侶可主動與警方聯繫,表明其係自願離家且安全無虞,以釐清狀況。

(三)當事人之配合義務

若警方聯繫調查,當事人應誠實說明情況,可協助警方確認伴侶安全,但應尊重伴侶隱私及意願。除非伴侶同意,否則不宜提供伴侶目前確切位置。

五、房東責任分析

(一)房東通報義務

房東原則上應保護承租人隱私,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院命令,房東不得任意提供承租人資訊。

(二)警方調查權限

警方若有合法調查需求,可依法向房東查詢。房東配合警方調查屬合法行為,不構成侵害承租人隱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確保伴侶安全

  1. 與伴侶保持聯繫,確認其人身安全。
  2. 尊重伴侶意願,不強迫其做任何決定。
  3. 建議伴侶保留所有與家人往來之訊息、通話紀錄作為證據。

(二)保留證據

  1. 保存伴侶向家人表達同居意願及不願返家之訊息截圖。
  2. 記錄家人騷擾電話之時間、次數、內容。
  3. 若有言語暴力之錄音、錄影,妥善保存。

(三)與警方配合

  1. 若警方聯繫調查,誠實說明情況。
  2. 可請伴侶主動與警方聯繫,表明係自願離家且安全無虞。
  3. 除非伴侶同意,否則避免提供伴侶目前確切位置。

二、中期性建議

(一)評估聲請保護令

若家人持續騷擾、威脅或限制自由,建議伴侶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可向各地方法院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諮詢。保護令可能禁止家人騷擾、接觸或通話。

(二)尋求專業協助

  1. 聯繫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
  2. 尋求社工、心理諮商等專業協助。
  3. 若有需要,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三)考慮提出告訴

若家人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可考慮提出告訴。惟建議先蒐集完整證據,並諮詢律師意見後,再決定是否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三、長期性建議

(一)建立獨立生活

  1. 協助伴侶建立經濟獨立能力。
  2. 尋找穩定居所,避免家人持續騷擾。
  3. 建立支持系統(朋友、社福機構等)。

(二)心理重建

  1. 長期言語暴力可能造成心理創傷。
  2. 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
  3. 必要時可申請精神創傷醫療證明,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證據。

四、注意事項

(一)避免觸法

  1. 不可協助伴侶「躲藏」而妨礙警方合法調查。
  2. 若伴侶為未成年人,處理方式將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

(二)尊重伴侶意願

  1. 所有決定應以伴侶意願為主。
  2. 不可強迫伴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3. 提供資訊及支持,但最終決定權在伴侶。

(三)保護自身安全

  1. 若家人可能對當事人採取不利行為,應提高警覺。
  2. 必要時可向警方報案或聲請保護令。
  3. 避免單獨與情緒激動之家人接觸。

肆、結論

本案涉及成年人居住自由、家庭暴力防治及人身安全等多重法律議題。若伴侶已成年且有明確自主意願,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及第8條規定,其居住自由及人身自由應受保障。家人之言語暴力及限制自由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考量家人持續騷擾及言語不當對待之情形,建議伴侶可能評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及生活安寧。同時建議當事人協助伴侶保留完整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及社福資源協助。

在處理過程中,應尊重伴侶意願,配合警方合法調查,在法律框架內保護伴侶安全及自主權。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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