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購買有特殊留言內容的偶像小卡。後來不要了在網路上販售偶像小卡,可否主張因每張小卡有特殊留言內容,故無鑑賞期且拆封後不可退換貨?
本案涉及當事人先前購買具有特殊留言內容的偶像小卡,嗣後於網路上販售該小卡,並主張因小卡具有特殊留言內容,故無鑑賞期且拆封後不可退換貨之爭議。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本案當事人於網路上販售偶像小卡,買方無法事先檢視商品,應屬通訊交易之範疇。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此即俗稱之「七日猶豫期間」或「鑑賞期」,係為保護消費者在無法事先檢視商品之情況下所設之特別保護規定。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特定情形得排除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包括: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
關於本案偶像小卡上的「特殊留言內容」是否構成「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本案可能不符合「客製化給付」之要件。偶像小卡為收藏品,不屬於易腐敗商品,小卡拆封後仍具有收藏價值,亦非個人衛生用品,應不符合任何法定例外情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若本案不符合法定之合理例外情事,當事人自行約定「拆封後不可退換貨」,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此項約定應屬無效。
依據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若買方於七日內行使解除權,當事人應依法受理退貨並返還價金。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當事人主張無鑑賞期且拆封後不可退換貨,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買方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並進行調解,若當事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能影響其商譽及交易信用。
若確實希望減少退貨情形,建議:
考量本案屬於通訊交易,且偶像小卡可能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定之例外情事,建議當事人不宜主張因偶像小卡有特殊留言內容,故無鑑賞期且拆封後不可退換貨。此項主張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約定無效。買方應享有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之猶豫期間,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退貨。
建議當事人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透過充分揭露商品資訊、建立良好溝通等方式,降低退貨糾紛之發生,而非試圖以違法約定排除買方之法定權利。如有進一步疑義或涉及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消費者保護機關洽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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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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