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擬於網路上販售使用過但仍有餘量之二手彩妝及保養品,並標示為二手商品,詢問此行為之合法性及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規定,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轉變容貌或防止體臭等為目的之物品。彩妝及保養品均屬化粧品範疇,應受該法規範。
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
已開封使用過之化粧品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依藥事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若販售之產品屬於含藥化粧品或特殊用途化粧品(如防曬、染髮、燙髮等),可能涉及類似管理規範。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若經常性販售化粧品,可能被認定為藥商行為,應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參考實務案例,即使是交換行為,在民法上仍準用買賣規定(民法第398條互易準用買賣規定),主管機關可能認定構成營業行為。
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而經常性販售化粧品,可能面臨此項罰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
二手化粧品因已開封使用,其安全性及衛生條件可能難以保證,販售者應負擔較高之安全保障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若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害,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包括: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網路販售行為應構成買賣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二手化粧品之品質、效期、衛生狀況等均可能構成瑕疵。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即使標示為二手商品,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特定瑕疵,仍應負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惟依民法第357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販售之二手化粧品導致消費者健康受損,可能涉及: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產品污染或變質達一定程度,可能構成本罪。
基於以下法律風險,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於網路上販售二手彩妝及保養品:
(一) 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二) 民事賠償責任
(三) 刑事責任風險
(四) 衛生安全疑慮
若確實希望處理閒置化粧品,建議考慮採取以下方式:
(一) 贈送而非販售
(二) 僅販售全新未拆封產品
(三) 透過合法回收管道
若當事人仍決定販售,建議考慮採取以下風險控管措施(惟仍可能無法完全排除法律責任):
(一) 充分揭露資訊
(二) 風險告知與免責聲明
(三) 限制販售範圍
(四) 保留交易紀錄
從實務案例「交換物品,等同買賣」可知:
(一) 交換行為可能視同買賣
(二) 主管機關執法態度
(三) 行政罰可能缺乏彈性
綜上所述,關於販售使用過之二手彩妝及保養品,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 行政責任: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常性販售且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可能另依藥事法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民事責任: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
(三) 刑事責任:若致人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考量販售使用過之二手化粧品可能涉及前述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進行此項交易。若確有處理閒置化粧品之需求,建議改採贈與方式或透過合法回收管道處理。若確有經濟需求,建議僅販售全新未拆封之化粧品,以降低法律風險。
即使標示為「二手商品」並充分告知,仍可能無法完全免除法律責任,建議審慎評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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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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