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彩妝保養品有餘量能賣嗎?標示二手會違反化妝品法規嗎?

使用過仍有餘量之二手彩妝、二手保養品,能否標示為二手商品於網路上販售? 可能會有哪些法律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擬於網路上販售使用過但仍有餘量之二手彩妝及保養品,並標示為二手商品,詢問此行為之合法性及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範

(一) 化粧品之定義與管理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規定,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轉變容貌或防止體臭等為目的之物品。彩妝及保養品均屬化粧品範疇,應受該法規範。

(二) 販賣行為之限制

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

  • 化粧品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標準
  • 不得有變質、腐敗或污染等情形
  • 不得摻雜或假冒

已開封使用過之化粧品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1. 產品已接觸外界環境,可能遭受污染
  2. 保存條件可能無法符合原廠標準
  3. 使用過程可能導致細菌滋生
  4. 產品效期及品質可能難以保證

(三) 罰則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藥事法相關規範(若涉及特殊用途化粧品)

(一) 醫療器材定義之類推適用

依藥事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若販售之產品屬於含藥化粧品或特殊用途化粧品(如防曬、染髮、燙髮等),可能涉及類似管理規範。

(二) 藥商許可執照要求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若經常性販售化粧品,可能被認定為藥商行為,應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參考實務案例,即使是交換行為,在民法上仍準用買賣規定(民法第398條互易準用買賣規定),主管機關可能認定構成營業行為。

(三) 違反藥事法之罰則

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而經常性販售化粧品,可能面臨此項罰則。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 企業經營者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二手化粧品因已開封使用,其安全性及衛生條件可能難以保證,販售者應負擔較高之安全保障義務。

(二) 瑕疵擔保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若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害,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包括:

  • 連帶賠償責任
  • 懲罰性賠償金(最高可達損害額三倍)

四、民法上之法律關係

(一) 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網路販售行為應構成買賣契約關係。

(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二手化粧品之品質、效期、衛生狀況等均可能構成瑕疵。

(三) 瑕疵擔保責任之例外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即使標示為二手商品,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特定瑕疵,仍應負擔保責任。

(四)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惟依民法第357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五) 瑕疵擔保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五、刑事責任風險

若販售之二手化粧品導致消費者健康受損,可能涉及:

(一)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健康罪

若產品污染或變質達一定程度,可能構成本罪。

參、處理建議

一、不建議販售之理由

基於以下法律風險,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於網路上販售二手彩妝及保養品:

(一) 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已開封使用之產品可能難以確保符合衛生安全標準
  • 可能遭受行政罰鍰1萬元至100萬元

(二) 民事賠償責任

  • 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可能面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及懲罰性賠償

(三) 刑事責任風險

  • 若造成消費者健康損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四) 衛生安全疑慮

  • 產品已接觸人體,可能有細菌污染
  • 保存條件可能無法控管
  • 效期及品質可能無法保證

二、替代方案建議

若確實希望處理閒置化粧品,建議考慮採取以下方式:

(一) 贈送而非販售

  • 以無償贈與方式處理,避免構成買賣行為
  • 仍應充分告知產品狀況及風險
  • 建議僅限於親友間私下贈與

(二) 僅販售全新未拆封產品

  • 確保產品為原廠密封包裝
  • 保存期限充足
  • 保存條件良好
  • 可提供購買證明

(三) 透過合法回收管道

  • 聯繫原廠或專櫃是否有回收機制
  • 參與化粧品回收活動

三、若仍執意販售應注意事項

若當事人仍決定販售,建議考慮採取以下風險控管措施(惟仍可能無法完全排除法律責任):

(一) 充分揭露資訊

  • 明確標示為「已開封使用過」
  • 說明使用次數、剩餘量
  • 標示開封日期及保存期限
  • 告知保存條件

(二) 風險告知與免責聲明

  • 明確告知衛生風險
  • 建議買方自行評估
  • 聲明不負品質保證責任(惟此聲明效力可能有限)

(三) 限制販售範圍

  • 避免經常性、大量販售
  • 僅限個人偶發性處理閒置物品

(四) 保留交易紀錄

  • 保存完整對話紀錄
  • 留存產品照片
  • 記錄交易細節

四、參考案例啟示

從實務案例「交換物品,等同買賣」可知:

(一) 交換行為可能視同買賣

  • 即使非金錢交易,仍可能被認定為買賣行為
  • 民法第398條互易準用買賣規定

(二) 主管機關執法態度

  • 對於涉及公共衛生之物品管制較為嚴格
  • 即使個人偶發行為,仍可能受罰

(三) 行政罰可能缺乏彈性

  • 最低罰鍰額度仍可能造成負擔
  • 情節輕微者可能難以免罰

肆、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販售使用過之二手彩妝及保養品,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 行政責任: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常性販售且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可能另依藥事法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民事責任: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

(三) 刑事責任:若致人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考量販售使用過之二手化粧品可能涉及前述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進行此項交易。若確有處理閒置化粧品之需求,建議改採贈與方式或透過合法回收管道處理。若確有經濟需求,建議僅販售全新未拆封之化粧品,以降低法律風險。

即使標示為「二手商品」並充分告知,仍可能無法完全免除法律責任,建議審慎評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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