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擬於網路平台無償贈送已開封且仍有餘量之二手化妝品及保養品,詢問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問題。本案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民事責任及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議題。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當事人於網路平台無償贈送二手化妝品之行為,應屬贈與契約之性質。
關於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當事人贈送之化妝品因保存不當、污染或過期等因素,致受贈人受有損害(如皮膚過敏、感染等),且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相關法規,致生損害於受贈人,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外,應負賠償責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因贈送不安全之化妝品,因過失致受贈人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惟本罪之成立須具備: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條第2項規定:「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主要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交易關係。個人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原則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若當事人並非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從事化妝品贈送或交易行為,應不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故本案原則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規主要規範化粧品之製造、輸入及販賣行為。無償贈與行為是否屬於該法規範範圍,實務上仍有解釋空間。
若主管機關認定「供應」他人使用之行為亦屬規範範圍,則已開封化粧品可能因保存不當、污染或過期而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即使無償贈送仍可能涉及違反相關規定之風險。
建議當事人於贈送時充分揭露以下資訊:
建議於贈送訊息中加註類似以下聲明:
「本產品為個人已開封使用之二手化妝品,僅供參考試用,不保證品質及安全性。受贈者應自行評估使用風險,如有任何不適請立即停用。」
惟須注意,即使有此聲明,若當事人故意隱瞞瑕疵或有過失,依民法第411條及第184條規定,仍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限於熟識之親友間贈送,較能確保受贈者了解風險並自行判斷。
僅贈送風險較低之產品,如:
對於不適合贈送之產品,建議:
考量當事人於網路平台無償贈送二手化妝品之行為,雖非典型之商業販售行為,但仍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風險:
建議當事人若確實欲贈送,應充分揭露產品資訊、告知風險並取得受贈者之理解同意,且僅贈送保存良好、風險較低之產品。若產品已有變質疑慮或屬高風險類別,建議不要贈送,以避免法律糾紛。如有進一步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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