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因猥褻孩子被關,出獄後能否免除撫養義務?怎麼申請?

我的孩子目前大一,因為8年前親生父親猥褻他們三個,而導致安置福利機構1年。後來我爭取監護權,縣府社工提告,前夫因而被關,因其在關期間身體不適住在療養院,我們收到縣府機關來信,問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接其回家扶養,孩子還在尚在就學,而且之前因其猥褻事件所以無意願扶養他我們想申請免除撫養權,可不知如何書寫申請免除扶養權的狀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子女是否負有扶養曾對其為猥褻行為之父親的法律問題。諮詢人(母親)於8年前因前夫對三名子女為猥褻行為,經爭取取得監護權,前夫經縣府社工提告後入獄服刑。現前夫因身體不適住療養院,縣府來信詢問直系親屬是否可接其回家扶養。子女目前仍在就學中(其中一名為大一學生),因過往創傷事件無意願扶養前夫,諮詢人希望了解如何申請免除扶養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子女與父母間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應優先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二、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同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本案事實之法律涵攝

  1. 不法侵害行為之認定

前夫對三名子女為猥褻行為,經縣府社工提告並經刑事判決確定入獄服刑,此行為應屬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對負扶養義務者……直系血親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1. 情節重大之判斷

本案考量以下因素,應可認定情節重大:

(1)侵害對象為親生子女,違反親子倫常關係

(2)受害者達三名子女,非單一個案

(3)導致子女需安置福利機構長達1年,顯見傷害程度嚴重

(4)子女至今仍因創傷而無意願扶養

(5)已經刑事判決確定,事實明確

  1. 顯失公平之認定

要求曾遭受猥褻之子女扶養加害人,考量子女仍在就學階段、經濟能力有限,且強制扶養可能造成二次心理傷害,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應屬顯失公平。

三、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扶養事件屬戊類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案應向前夫(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若前夫現住療養院,應以該療養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四、其他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若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即使法院未准許免除扶養義務,仍應考量子女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扶養程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回應縣府機關

建議先以書面回覆縣府機關,說明子女因法定事由無法扶養前夫,並表明將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回函內容可包括:

(1)說明前夫曾對子女為猥褻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

(2)子女因創傷至今未癒,無扶養意願與能力

(3)將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4)建議縣府另循社會救助途徑處理前夫之扶養問題

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一)聲請人資格

  1. 已成年子女可自行為聲請人

  2. 未成年子女應由法定代理人(母親)代為聲請

  3. 三名子女可共同聲請或分別聲請,建議共同聲請以節省時間與費用

(二)應備文件

  1. 家事聲請狀

  2. 戶籍謄本(含子女及前夫)

  3. 刑事判決書影本(證明猥褻事實及刑事判決確定)

  4. 子女安置證明文件(證明傷害程度)

  5. 縣府來函影本

  6. 子女意願書(已成年子女可自行具狀說明)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三)聲請狀撰寫要點

聲請狀應包含以下內容:

  1. 聲請事項

明確記載「請准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1. 事實及理由

(1)兩造關係:說明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父母已離婚,監護權歸母親

(2)不法侵害事實:詳述前夫對子女為猥褻行為之事實、時間、經過,以及刑事判決確定之情形

(3)符合法律要件:

  • 引用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

  • 說明相對人行為構成「對直系血親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論述情節重大:侵害對象為親生子女、受害者達三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導致安置機構

  • 說明顯失公平:要求受害人扶養加害人違反正義、子女仍在就學經濟能力有限、強制扶養將造成二次傷害

(4)子女現況:說明子女仍在就學、無固定收入、因創傷無法接受扶養相對人

  1. 證據方法

列舉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安置證明、縣府來函等。

(四)聲請狀參考格式

家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子女):○○○

法定代理人:○○○(母親)(若聲請人未成年)

相對人:○○○(前夫)

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聲請事項:

一、請准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關係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親生子女。

(二)聲請人之母親與相對人已於民國○年○月○日離婚。

(三)聲請人監護權歸母親行使。

二、相對人不法侵害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年間,對聲請人及其手足共三人為猥褻行為。

(二)經○○地方檢察署起訴,○○地方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相對人有罪確定。

(三)聲請人等因此安置福利機構長達1年。

(四)相對人因此入監服刑。

三、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

(一)相對人行為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對負扶養義務者……直系血親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情節重大:

  1. 侵害對象為親生子女,嚴重違反親子倫常關係。

  2. 受害者達三人,非單一個案。

  3. 造成子女嚴重心理創傷,至今仍受影響。

  4. 導致子女需安置福利機構長達1年,顯見傷害程度嚴重。

  5. 已經刑事判決確定,事實明確無疑。

(三)顯失公平:

  1. 要求曾遭受猥褻之子女扶養加害人,違反社會正義觀念。

  2. 聲請人現為大學一年級學生,仍在就學中,無固定收入,經濟能力有限。

  3. 若強制聲請人扶養相對人,將造成聲請人二次心理傷害,嚴重影響身心健康。

四、聲請人無扶養意願與能力

(一)聲請人現為大學一年級學生,無固定收入。

(二)聲請人因過往創傷,心理上無法接受扶養相對人。

(三)若強制聲請人扶養相對人,將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學業及身心健康。

證據方法:

一、刑事判決書影本

二、戶籍謄本

三、安置證明文件

四、縣府來函

五、(其他相關證據)

此致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若聲請人未成年)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一、刑事判決書影本

二、戶籍謄本

三、(其他證據)

(五)子女意願書參考格式

若子女已成年,建議另外撰寫意願書,格式如下:

意願書

本人○○○,為○○○(前夫)之子女。因父親於民國○年間對本人為猥褻行為,造成本人嚴重身心創傷,至今仍受影響。

本人現為大學一年級學生,無固定收入,且因過往創傷,心理上無法接受扶養父親。若強制本人扶養,將嚴重影響本人學業及身心健康。

特此聲明,本人無意願亦無能力扶養父親○○○。

此致

○○地方法院

聲明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三、訴訟策略建議

(一)證據準備重點

  1. 刑事判決書為最關鍵證據,可證明猥褻事實及刑事判決確定

  2. 安置證明文件可證明傷害程度嚴重

  3. 子女意願書(尤其已成年子女)可證明無扶養意願

  4. 若子女有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可作為心理創傷持續之證據

(二)論述重點

  1. 強調刑事判決確定,事實明確無爭議

  2. 論述情節重大:對象為子女、人數多、傷害深、影響久

  3. 重視子女意願,尤其已成年子女之自主意願

  4. 說明子女經濟能力有限,仍在就學中

  5. 強調強制扶養將造成二次心理傷害

(三)可能抗辯之因應

相對人可能主張已服刑完畢、已受懲罰,或現在身體不適需要照顧。對此應說明:

  1. 刑事責任與民事扶養義務屬不同法律關係,民法第1118條之1並無「已受刑罰即不得免除扶養義務」之限制

  2. 相對人可尋求社會救助等其他途徑,不應由受害子女負擔

  3. 持續強調「情節重大」與「顯失公平」之要件

四、其他配套措施

(一)心理支持

建議子女持續接受心理諮商,一方面有助於心理復原,另一方面諮商紀錄可作為「心理創傷持續」之證據。

(二)社會資源轉介

前夫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若符合資格)等社會福利,療養院亦可協助申請相關資源。

(三)保護措施

若前夫有騷擾或接觸子女之虞,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其接觸子女。

五、費用與時程

(一)費用

  1.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3. 若委任律師,費用約3至5萬元,但本案可考慮自行撰狀以節省費用

(二)時程

  1. 聲請後約1至2個月開庭

  2. 全案約3至6個月結案

  3. 若有急迫需要,可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免除扶養義務

肆、結論

本案考量前夫曾對三名子女為猥褻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造成子女嚴重身心創傷並需安置機構,此行為應屬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要求曾遭受猥褻之子女扶養加害人,考量子女仍在就學、經濟能力有限,且可能造成二次心理傷害,應屬顯失公平。

建議諮詢人:

(一)立即以書面回覆縣府機關,說明無法扶養之立場及將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二)儘速向前夫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

(三)三名子女可共同聲請,以提高效率並節省費用。

(四)充分準備證據,尤其刑事判決書、安置證明等關鍵文件。

(五)重視子女意願之表達,尤其已成年子女可自行具狀說明。

(六)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必要時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即使法院准許免除扶養義務,子女之繼承權不受影響(若不欲繼承可依法拋棄),前夫仍可尋求社會救助等其他途徑,子女無須有罪惡感,此為法律保障之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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