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租借車輛給予一陌生人 但對方持續未歸還鑰匙給我 我有對方居住地址及Line聯絡方式 但沒有合約及對方資料 想請問我現在可以怎麼處理後續 如果要報警可以怎麼跟警察說比較好
當事人將車輛租借予一陌生人,惟該承租人持續未歸還車輛鑰匙。當事人目前掌握對方居住地址及Line聯絡方式,但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亦未留存承租人完整身分資料。當事人詢問後續處理方式及報警程序。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雖未簽訂書面契約,但若雙方有租賃之合意(即出租人同意出借車輛、承租人同意支付對價),應可能成立口頭租賃契約。
然而,若當事人係無償出借車輛,則應屬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而非租賃關係。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所差異。
若雙方成立租賃契約,承租人有依約返還租賃物之義務。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返還車輛(民法第455條)。若承租人拒不返還,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請求: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條)。若未定期限,出借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470條第2項)。借用人不返還時,出借人得請求返還並請求損害賠償。
承租人拒不返還車輛,可能構成無權占有。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車輛並排除侵害。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承租人原合法持有車輛,但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且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可能涉及侵占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主動偵辦。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承租人一開始即無租借之真意,而係以詐術取得車輛,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或竊盜罪,但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本案最大問題在於缺乏書面契約及承租人完整資料,可能面臨以下困難: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至對方地址,內容應載明:
存證信函可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建議在完成以下步驟後再報警,較有利於警方受理:
前往對方居住地或車輛最後出現地之警察局報案,向警方說明時應強調:
「警察先生/小姐您好,我要報案。我在某年某月某日將我所有的車輛(車號:○○○-○○○○)出借給一位當事人使用,當時約定於某年某月某日返還。但對方至今已逾期多日仍未返還車輛及鑰匙。
我有對方的居住地址及Line聯絡方式,也有我們當時約定租借的對話紀錄。我已經多次透過Line要求對方返還,但對方都已讀不回或明確拒絕返還。
我也有寄存證信函到對方地址催告返還,但對方仍置之不理。這台車是我的財產,現在被對方占用無法使用,我認為對方可能涉及侵占罪,請警方協助處理。
我可以提供的證據有:
若警方以「民事糾紛」為由不願受理,可強調: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侵占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考量本案缺乏書面契約及承租人完整資料,在法律程序上可能面臨較多困難。建議當事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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