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3/31到期卻3/15要退租,房東能收一個月違約金嗎?短期多住天數怎麼算?

若是租客3/31租約到期 想要再3/15退租 是否可以收取一個月違約金? 15天多住的天數要怎樣計算? 是要用每月的租金除以31天 還是可以雙方協議用日租金額計算呢?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租賃契約提前終止之違約金及剩餘租期租金計算問題。租客原租約至3月31日到期,欲於3月15日提前退租,房東擬收取違約金並計算剩餘16天(3月16日至3月31日)之租金。主要爭議為:(1)提前終止租約是否得收取一個月違約金;(2)剩餘租期租金之計算方式應如何認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問題

  1. 契約自由原則與違約金約定

本案若租賃契約明確約定「提前終止須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該違約金條款原則上應具有拘束力。

  1. 違約金酌減之可能性

然而,考量租客僅提前16天終止契約,若收取一個月違約金(相當於兩倍實際損失),可能構成違約金過高之情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違約金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原則,不宜過度懲罰債務人。

本案情形下,租客提前終止租約僅16天,房東實際損失應以該16天之租金損失為限。若堅持收取一個月違約金,可能面臨租客主張酌減之風險。因此,建議以實際損失(剩餘16天之租金)作為合理違約金範圍。

(二)剩餘租期租金計算方式

  1. 法律規定分析

關於租金計算方式,民法第422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該條文雖規範租金給付時點,但未明確規定日租金之計算標準,應回歸契約約定或當事人協議。

  1. 計算方式建議

關於剩餘16天租金之計算,可能有以下方式:

(1)月租金除以31天:計算公式為「月租金÷31天×16天」,符合該月實際天數,計算較為簡便。

(2)月租金除以30天:計算公式為「月租金÷30天×16天」,採標準化計算方式,較為公平合理。

(3)雙方協議日租金:由雙方協商約定日租金後,再乘以16天,具有彈性但需另行協商。

若租賃契約已約定日租金計算方式,應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建議採「月租金÷30天」之標準化計算方式,較能兼顧雙方權益。

二、契約法律關係

(一)租賃契約之性質

依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租約原定至3月31日到期,租客提前於3月15日終止,應屬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二)違約責任之認定

租客提前終止租約,若契約有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應依約定處理。若無約定,則應視房東是否因此受有損害而定。實務上,房東之損害應以剩餘租期內無法收取租金之損失為限。

三、協商解決之建議

考量本案爭議金額可能不大,建議雙方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若訴諸法律途徑,可能面臨訴訟成本高於爭議金額之情形,對雙方均不利。

參、處理建議

一、違約金部分

(一)房東立場

  1. 檢視租賃契約是否有提前終止之違約金約定。若有約定,可依約請求,但應注意合理性。

  2. 建議以「剩餘租期租金」(16天租金)為合理上限。若堅持收取一個月違約金,可能面臨租客主張依民法第252條酌減之風險。

  3. 考量協商成本與訴訟風險,建議提出合理方案與租客協商。

(二)租客立場

  1. 確認租賃契約是否有違約金約定。若無約定,可主張無需支付違約金。

  2. 若房東堅持收取一個月違約金,可主張依民法第252條酌減,提出僅提前16天之事實,主張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限。

  3.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二、剩餘租金計算部分

(一)建議計算方式(依優先順序)

  1. 第一順位:依契約約定。若契約有明確約定日租金計算方式,從其約定。

  2. 第二順位:月租金÷30天。計算公式為「月租金÷30天×16天」,採標準化計算,較為公平合理。

  3. 第三順位:雙方協議。若前兩者皆無法適用,建議雙方協商合理日租金。

(二)協商方案建議

方案一:僅收取剩餘租期租金

  • 計算16天租金(月租金÷30×16)
  • 不另收違約金
  • 優點:計算簡單,爭議較少

方案二:違約金與剩餘租金分開計算

  • 違約金:協商合理金額(建議不超過半個月租金)
  • 剩餘租金:16天租金
  • 優點:兼顧雙方權益

三、具體行動建議

(一)房東應採取之步驟

  1. 與租客進行善意協商,提出合理計算方式及依據。

  2.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包括書面或電子郵件往來。

  3.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調解或訴訟,但應評估成本效益。

(二)租客應採取之步驟

  1. 檢視租賃契約內容,確認相關約定。

  2. 提出合理對案,說明計算依據。

  3. 若房東要求過高,可主張違約金酌減。

  4. 保留所有證據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四、風險提醒

  1. 訴訟成本考量:金額不大時,委託律師可能不划算,建議優先以協商方式解決。

  2. 未來租屋建議:

  • 簽訂正式書面租賃契約
  • 明確約定提前終止之條件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 約定日租金計算標準

肆、結論

關於租客提前16天終止租約之情形,建議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違約金部分,若契約有明確約定,應從其約定,但考量僅提前16天,以剩餘租期租金(16天)為合理上限;若無約定,則可能無需支付違約金。租金計算部分,建議採「月租金÷30天×16天」之標準化方式,較能兼顧雙方權益。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尋求調解或法律途徑解決,但應評估成本效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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