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告知就關閉門市,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該怎麼辦?

你好,我先前在一家門市工作,因未與公司共識,先預借公司營業額(有知會),之後也達成共識,繼續在職,之後因公司擴展門市,把我調其新店舖,然而因不如預期之營業,歇業,但這部份卻未事先告知,起初告知要來評估調整商品,卻過了幾天,傳訊息告知店面選定歇業,要我找工作,我跟公司提出麻煩開立本人非自願離職證明,卻遲遲不肯開立,還將先前事情拿出來,先前的事情也說明也彼此達成共識,並也繼續在職,就不懂現在是門市歇業,並非我原因,只要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文件,保障本人後續生活支出,再此詢問處理方式,謝謝~麻煩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於某門市工作,期間曾預借公司營業額(已知會公司並達成共識)。後因公司擴展業務,當事人被調至新店舖工作。嗣後該新店舖因營業不如預期而歇業,公司未事先告知,僅以訊息通知歇業並要求當事人另謀工作。當事人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公司拒絕開立,並重提先前預借營業額之事。

貳、法律分析

一、離職性質之認定

(一)非自願離職之判斷標準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非出於勞工個人意願而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 公司主動歇業導致工作消滅

本案新店舖因營業不佳而歇業,係雇主基於經營考量所為之決定。當事人並無離職意願,係因工作場所歇業而被迫離職。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本案門市歇業之情形,應屬該條第1款「歇業」之法定資遣事由。

  1. 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認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本案門市歇業導致當事人離職,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情形,因此應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二)雇主之法定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預告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依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1. 資遣費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1. 通報義務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二、先前預借營業額事件之法律效果

(一)債務清償與勞動關係之分離原則

  1. 民事債務關係:預借營業額可能涉及民事借貸或不當得利返還關係
  2. 勞動關係:離職證明之開立係基於勞動法令之規定

兩者為不同法律關係,公司不應以民事債務為由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或給付資遣費。

(二)既往事件已達成共識

當事人陳述雙方已就預借營業額達成共識並繼續任職,若公司當時已同意繼續僱用,應表示該事件已獲解決。公司於離職時再以此為由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不具正當理由。

三、請求權時效

(一)資遣費請求權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資遣費屬退職金性質,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二)工資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預告期間工資等請求權,亦應有5年時效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以書面正式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建議作法:

(1)發送存證信函,內容應包含:

  • 敘明門市歇業之事實
  • 請求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請求給付資遣費
  • 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若未依法預告)
  • 限期7日內回覆

(2)存證信函範例要點:

主旨: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資遣費

說明:

  • 本人自○○年○○月○○日起受僱於貴公司,擔任門市人員
  • 貴公司於○○年○○月將本人調至新設門市工作
  • 嗣後該門市因營業不佳,貴公司於○○年○○月○○日以訊息通知歇業,要求本人另謀工作,本人係因門市歇業而被迫離職,屬非自願離職
  •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第16條、第1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請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給付資遣費新臺幣○○元
  •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元(若未依法預告)
  • 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 先前預借營業額乙事,雙方已達成共識並繼續僱用關係,與本次離職無涉

(二)同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具體步驟:

(1)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訴

  • 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或親至勞工局(處)提出申訴
  • 線上申訴:各縣市勞工局網站多有線上申訴系統

(2)申訴內容:

  • 公司因門市歇業要求離職,但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可能未依法給付資遣費
  • 公司可能未依法預告
  • 公司可能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通報

(3)準備文件:

  • 勞動契約或任職證明
  • 公司通知歇業之訊息截圖
  • 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 與公司往來之通訊紀錄
  • 存證信函影本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公司仍拒絕開立證明或給付資遣費,建議:

(1)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免費且相對快速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2)調解請求事項:

  • 確認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請求給付資遣費(依年資計算)
  • 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若未依法預告)

三、關於預借營業額之處理

(一)釐清債務關係

(1)確認是否有書面借據:

  • 若有借據,應確認還款條件
  • 若無書面約定,應主張雙方已達成共識

(2)主張抵銷或分期清償:

  • 若確有債務,可主張以資遣費抵銷
  • 或與公司協商分期償還

(二)避免混淆兩種法律關係

重要原則:

  • 民事債務歸民事債務
  • 勞動權益歸勞動權益
  • 公司不應以債務為由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或給付資遣費

四、緊急生活保障措施

(一)先行申請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若暫時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書: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情形
  • 可能以切結方式先行辦理(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後續補正離職證明

(二)其他社會救助

(1)若有急迫生活困難,可向社會局申請急難救助 (2)若有就業需求,可請就業服務站協助媒合工作

五、後續法律救濟途徑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

(一)提起民事訴訟

(1)訴訟標的: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因門市歇業而終止
  • 請求給付資遣費
  • 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請求損害賠償(若因未開立證明而受有損害)

(2)勞動事件法之適用:

  • 勞工起訴免繳裁判費
  • 採勞工有利原則
  • 程序較為簡便

(二)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

若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如未通報資遣、未給付資遣費),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公司。

六、時效注意事項

(1)資遣費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5年消滅時效 (2)工資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5年消滅時效 (3)失業給付申請:應注意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申請期限

肆、結論

一、法律上之權利

(1)當事人應有權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門市歇業導致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屬非自願離職

(2)當事人應有權請求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7條規定,雇主因歇業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資遣費

(3)預借營業額與離職證明開立應屬不同法律關係:公司不應以此為由拒絕開立證明或給付資遣費

二、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步(立即執行):

  • 發送存證信函正式請求
  • 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保全所有證據(訊息、對話紀錄等)

第二步(7日後若無回應):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就業服務站說明情形,依規定辦理失業給付申請

第三步(調解不成立時):

  •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公司可能違法情事

三、特別提醒

(1)時間考量:失業給付攸關生活,建議儘速處理 (2)證據保全:所有與公司往來之訊息、郵件都應保存 (3)尋求專業協助: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工團體尋求協助 (4)債務問題另行處理:不應讓債務問題影響勞動權益之主張

四、預期結果

考量本案當事人主張非自願離職可能具有充分理由,透過勞工局介入或調解程序,公司應會依法開立證明並給付資遣費。即使公司持續拒絕,透過訴訟途徑亦可能有勝訴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儘速諮詢當地勞工局或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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