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遲發或短發之勞工權益諮詢

如果說1、2個月有晚發薪水情形 跟只發半薪情形 我是否可以在下個月提出勞資法第14條 假設2、3月發生,我四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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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工詢問,若雇主連續一、兩個月有晚發薪水或只發半薪之情形,勞工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於次月(例如2、3月發生,4月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相關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雇主未依約定時間及金額給付薪資,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重要義務,並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

  1. 薪資給付原則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此條文雖規定每月至少二次,但實務上對於月薪制勞工,通常解釋為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重點在於「定期」與「全額」。
  2. 勞工終止契約之權利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本案中,雇主若有連續晚發薪水或只發半薪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義務,亦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因此,勞工應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1. 終止權行使期間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針對薪資遲發或短發之情形,若為單次事件,勞工應自知悉該次遲發或短發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然而,若雇主有「連續性」或「習慣性」的遲發、短發薪資行為,則此30日期間之起算點,實務上可能解釋為自勞工「知悉」雇主有此「持續性」違約行為,並決定不再忍受之時起算,或自最近一次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因此,若2、3月皆有發生,您於4月提出,仍應審慎評估是否仍在30日之行使期間內,建議可主張雇主之違約行為具有持續性。

二、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雇主遲發或短發薪資,主要涉及民事及行政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除非雇主有詐欺或其他涉及刑事不法之意圖或行為,否則單純的薪資給付爭議,應不致成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雇主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或第23條第1項規定給付工資,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例如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與雇主溝通薪資問題的對話紀錄(如Line、電子郵件、簡訊等),以證明雇主有遲發或短發薪資之事實。
  2. 與雇主溝通: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可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雇主表達您的訴求,要求其限期補足薪資並改善遲發狀況,並表明若未改善將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3. 尋求勞工行政機關協助: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請求協助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或請勞動檢查機關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以釐清事實並促使雇主改善。透過調解程序,有機會在不終止契約的情況下解決問題,或在終止契約後協商資遣費等事宜。
  4. 行使終止權:若雇主仍未改善,您可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明終止勞動契約,並載明終止事由(例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同時請求發給資遣費。請務必注意前述30日行使期間的限制。
  5. 請求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依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雇主應給付資遣費。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應依您的工作年資及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舊制或勞退新制)而定。

肆、結論

關於雇主連續晚發或短發薪資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行為。您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建議您應儘速蒐集證據,並可先向勞工行政機關尋求協助,或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妥善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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