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特休及薪資扣減請求權

13年了老闆沒給過勞健保以及特休,還扣薪水,我可以請求這13年的所有損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任職長達13年期間,雇主可能未依規定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予特休,並有扣薪情形,因此想了解是否能請求這13年來的所有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所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特休及薪資扣減等問題,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雇主可能應負擔民事責任:

  1.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勞工,雇主應為其辦理投保手續。若雇主未依法投保,可能導致您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獲得給付,或需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等損失。此時,您應得向雇主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或請求雇主返還其應負擔而未繳納之保險費。
  2. 特別休假(特休)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若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或未將未休畢之特休工資折算發給,您應得向雇主請求給付該筆特休未休工資。
  3. 扣薪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有未經合法同意或法規依據而任意扣減您薪資之情形,您應得向雇主請求返還被扣減之薪資。
  4. 請求權時效問題

    • 由於您提及的期間長達13年,這將是本案請求權行使上的一大挑戰。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然而,實務上對於勞動相關的請求權,例如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常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關於5年短期時效的規定。這意味著,您可能無法請求全部13年的損失,而僅能請求最近5年內的損失。但具體個案仍需視請求權性質、起算時點及法院認定而定,例如,若勞動契約尚未終止,部分請求權的時效可能尚未起算或持續進行。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之情形,雇主未投保勞健保、未給特休或任意扣薪,一般而言,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詐欺等犯罪行為,否則通常屬於民事或行政法規的範疇。

三、行政責任

雇主若有以下行為,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

  1. 未投保勞健保: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主管機關應得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2. 未給特休或未給付特休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38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得處以罰鍰。
  3. 任意扣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22條或第26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得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涵蓋於上述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範疇,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與雇主溝通的紀錄(如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其他同事的證詞等,以證明您所主張的事實。
  2.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處)提出申訴,請求協助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與雇主協商,爭取應有的權益。這是一個相對簡便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
  3.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或您希望直接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您可以考慮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雇主給付相關款項及損害賠償。
  4. 注意請求權時效:由於時效問題可能影響您能請求的範圍,建議您盡速採取行動,以免部分權益因時效經過而無法主張。

肆、結論

關於您任職13年期間,雇主可能未給予勞健保、特休及有扣薪之情形,應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雇主可能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或給付義務,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然而,您的請求權可能面臨時效限制,實務上對於勞動相關請求權,常認為有5年的時效期間,這意味著您可能無法請求全部13年的損失,而僅能請求最近5年內的損失。建議您應盡速蒐集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或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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