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針對「懷孕安胎期間遭雇主非法資遣(勞基法第13條)」及「對造律師侵害個資」案件進行初步諮詢,摘要如下: 1. 當事人背景 職稱: 營運長(月薪 46,000 元,任職 1 年 7 月)。 現況: 預產期 115/06/08。目前因早產風險,遵醫囑處於安胎假期間(3/13-3/31)。 2. 爭議事實與證據 違反勞基法第 13 條(絕對禁止終止期間): 公司於 3/17 寄發存證信函發動資遣(預定 3/31 離職)。依勞基法第 13 條,產假或醫療寄託(含安胎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公司明知我在假期間仍執意資遣,屬「絕對無效」之處分。 虛偽資遣(違反最後手段原則): 公司宣稱虧損,但我持有 3/3 之 104 徵才截圖,證明公司同步招募月薪最高 6.5 萬元之同性質職缺,顯見無裁員必要。 對造律師違反個資法: 對造律師於 3/18 在包含多位「外部第三人」之 9 人群組中,未經去識別化即公開揭露我的住址與電話,涉嫌違反個資法第 20 條及第 41 條。 3. 我的主張與訴求 首要目標: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若公司非法資遣導致投保中斷,將使我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包含: 產假薪資: 8 週(約 9.2 萬)。 勞保生育給付: 2 個月投保薪資(約 9.2 萬)。 育嬰留停津貼: 6 個月(約 22 萬)。 精神撫慰金: 針對對造律師洩露個資所造成之損害。 4. 諮詢重點 【程序無效性】:在安胎假期間收到的資遣通知,是否在法律上屬「自始無效」?我是否應在 3/31 後持續提供勞務(或請假)以維持僱傭關係? 【證據保全】:若公司下架 104 職缺,我手機內的 3/3 截圖與 EXIF 時間紀錄,在法院認定「虛偽資遣」上的證據力是否充足? 【談判籌碼】:對造律師洩露個資的刑事責任明確,在調解實務上,以此作為要求公司給付更高額「和解金(補償津貼損失)」的籌碼,勝算如何? 【損害賠償】:若最終被迫接受資遣,我能否將「喪失的生育給付與津貼」直接列為民事損害賠償項目?
您目前擔任營運長,月薪新臺幣46,000元,已任職1年7個月,預產期為115年6月8日。因早產風險,您自113年3月13日至3月31日期間請安胎假。然而,公司卻於113年3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預定於3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並宣稱公司虧損。但您持有公司於3月3日仍在104人力銀行刊登同性質職缺的截圖。此外,對造律師於3月18日在包含多位外部第三人的群組中,未經去識別化即公開揭露您的住址與電話。您希望確認僱傭關係是否存在、資遣通知的法律效力、證據保全的有效性、個資外洩作為談判籌碼的可能性,以及喪失的生育給付與津貼是否可列為損害賠償項目。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懷孕安胎期間遭雇主資遣一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該資遣應屬自始無效,您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應屬持續存在。公司宣稱虧損卻同步招募同性質職缺的證據,亦可作為公司資遣不具正當性的佐證。此外,對造律師未經同意洩露您的個人資料,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並可作為您在勞資爭議調解中的談判籌碼。建議您應積極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就所受損害向公司及相關律師請求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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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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