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簽立勞動契約,115年12月到期,契約書上明確說明,若未於契約終止日前離職,須賠償1個月薪資,不得異議。請問這符合規定嘛!?
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將於115年12月到期。契約中載明,若您「未於契約終止日前離職」,須賠償公司一個月薪資,且不得異議。您想了解此條款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本案所涉條款性質上應屬民法上的「違約金」約定。然而,在勞動契約中,此類約定會受到勞動基準法的特別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若要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並要求勞工違反約定時應賠償違約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此外,即使符合上述要件,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金額,仍應具有合理性。若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或約定的服務年限及違約金顯不合理,該條款即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就您契約中「若未於契約終止日前離職,須賠償1個月薪資」的文字,其語意上可能存在兩種解釋:
綜合判斷,無論採何種解釋,此條款在勞動基準法的檢視下,其合法性與有效性均可能存在疑慮,尤其是在公司未提供專業培訓或合理補償的前提下,應屬無效。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民事效力問題,勞工個人應不致產生行政責任。但若雇主強制執行不合法的違約金條款,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而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即為處理此類勞動契約中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的特殊法規。
關於您勞動契約中「若未於契約終止日前離職,須賠償1個月薪資」的條款,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其合法性與有效性應屬有疑義。若公司未曾提供您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此違約金條款應屬無效,公司可能無法向您請求賠償。建議您可先釐清條款意涵並檢視公司有無符合法定要件,必要時可尋求勞工局或律師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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