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正職員工任職1年半於前天半夜傳賴突然告知發燒要請假 而後又在昨天下午傳賴告知做到請假前一天 並提出要告我們損害勞工權益等 今天早上收到此員工寄的手寫存證信函 告知我們因未依照勞基法給予特休跟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 以此為雇主違法所以終止勞動契約 並要去出面調解會商議資遣費事宜 我們有保勞健保 但未扣員工的自付額 一直以來都是固定領現金30000 也沒有特別講到全勤事宜 固定月休8天 固定休禮拜日 其餘天數自己排 請問這邊我們雇主該怎麼處理?
本案涉及一名任職一年半之正職員工,於前天半夜以通訊軟體告知發燒請假,隔天下午再次透過通訊軟體告知做到請假前一天,並主張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以此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協商資遣費。雇主方面,雖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但未扣除員工自付額,薪資固定以現金發放新台幣30,000元,未明確約定全勤獎金,並固定月休8天(含固定週日及其他自排休假)。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權利義務爭議,應屬民事責任範疇。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法性與資遣費請求權
特別休假未給予或未結清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未給付
勞健保費未扣除勞工自付額
依目前所提供之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罰則
勞健保費未依規定扣繳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勞工主張雇主未給予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若經查證屬實,雇主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之主張可能成立,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國定假日加班費。此外,雇主亦可能面臨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罰鍰。建議雇主應積極核對事實,計算應給付金額,並準備參與調解,同時檢視並改進現行勞動條件管理制度,以符合法令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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