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於114年10月13日承接名農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代工訂單(號碼NO.114033),因生產瑕疵致本公司蒙受損失之賠償事宜,詳如說明。 一、 事由: 1. 貴公司於114年10月13日承接代工訂單(號碼 NO.114033),訂單所進行加工生產:1-1缸、3-1缸、3-2缸、3-3缸、3-3B缸,總共5缸,貴公司生產過程出現重大瑕疵,導致產品後續無法生產。 2. 貴公司於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瑕疵時,未通知本公司驗收布的狀況,逕自直接包裝運送至本公司,並且結清所有帳款。本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收貨,致使後續無法生產,因而遭受重大損失。 3. 經查閱資料從2024年8月26日之前,貴公司就開始向本公司代工到2026年6月底,長期有代工合作事宜。 4. 貴公司承認作業疏失造成此訂單重大瑕疵,並承諾此訂單代工費用全額免收,但所有費用於114年12月31日全額收款兌現,希望貴公司能全額退還給本公司,並請於7日內回覆並達成賠償本公司對客戶違約之損害賠償,為本公司損失之利益與此訂單瑕疵產品之等價賠償,感謝合作。 幫我精簡存證信函內容,並指出哪部分不應該寫,哪部分需要寫出來
本案涉及名農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委託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進行代工生產,因貴公司生產過程出現重大瑕疵,導致本公司產品後續無法生產,並蒙受損失。儘管貴公司已承認作業疏失並承諾免收該筆代工費用,但費用已於114年12月31日全額收取。本公司現要求貴公司全額退還代工費用,並賠償因客戶違約、所失利益及瑕疵產品等價之損害,並限期7日內回覆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特別是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之情形。
契約關係之存在:依據您提供的資訊,本公司與貴公司之間存在代工訂單(號碼NO.114033)之承攬或買賣契約關係。貴公司承接代工訂單,即負有依約完成加工生產之義務。
不完全給付之認定:
損害賠償範圍:
依您提供的資訊,本案主要為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尚無涉及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之具體事證。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為私人公司間之契約糾紛,不涉及公法上之義務違反,故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未見有其他特殊法規(如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之適用空間。
針對您欲發送存證信函以精簡內容並明確權利主張,建議如下:
應寫入之內容(保留並強化):
不應寫入或可精簡之內容(刪除或調整):
關於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工生產瑕疵導致名農實業有限公司蒙受損失之爭議,應屬民法上之不完全給付,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名農實業有限公司發出存證信函,明確主張退還代工費用及賠償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並設定合理期限要求對方回應,若對方未依限處理,則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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