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勞工去勞工局檢舉雇主,但是經過勞工局調查結果跟勞工舉報的事實不符,雇主可以向勞工提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嗎?如果勞工檢舉的內容有部分是瞎猜瞎掰的
本案涉及勞工向勞工局檢舉雇主,但經勞工局調查後發現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且部分內容為勞工自行臆測或捏造。雇主欲了解是否能對該勞工提起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若勞工向勞工局提出不實檢舉,且該檢舉內容足以損害雇主的名譽、信用或造成其他財產上損失(例如:因應調查所產生的費用、商譽受損導致的業務損失等),雇主可能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涵攝:本案若勞工明知其檢舉內容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即隨意捏造事實向勞工局檢舉,且該不實檢舉行為確實導致雇主名譽受損或產生其他財產損失,則雇主應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向該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若勞工的不實檢舉行為涉及刑事不法,雇主亦可能提起刑事告訴。
誹謗罪: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誣告罪: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主要討論雇主對勞工的法律追訴,勞工本身並無行政責任問題。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適用於此情況。
關於勞工向勞工局提出不實檢舉,且內容有部分為捏造之情形,雇主應可評估其不實檢舉行為是否已造成名譽或財產損害。若有,則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雇主可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在刑事責任方面,若勞工明知事實虛偽仍意圖散布於眾而毀損雇主名譽,則可能成立誹謗罪。至於誣告罪,則需視檢舉內容是否意圖使雇主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定,成立門檻較高。建議雇主應先行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的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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