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是我問題的陳述 我於114年5月6號任職於前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於115年1月份因認為不適應公司環境以家庭為由 所以正式提交辭呈 原訂於115年2月13日農曆除夕前離職,這期間每個月都會因家庭因素需要請假,這也是在面試時已讓公司知道的事,在114年5月份的薪資,公司有扣除當月請假的薪資,但114年6月開始 公司口頭協議請假不扣薪 是公司給我的彈性,而我用自己的時間包含午休時間完成份內的工作。 並沒有因個人因素影響份內工作,而公司確實也沒有在每個月的薪資上扣除我的薪水,在115年1月30日 當月最後週末的前一工作日被告知當天為最後工作日 ,老闆承諾會在115年2月初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 但一直未給,並在115年2月2日將我的勞保退保,我一直等到115年7月4日透過簡訊提醒老闆支薪,老闆以忙碌 與 我不在公司為由所以一直未支薪 並承諾會在115年7月6日結算後把薪資交給我,但會扣除回朔過去請假的薪資 但至今日115年7月8日仍未支付。 我該如何按照法令维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呢?
您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任職於前公司擔任會計,並於115年1月因個人因素提交辭呈,原訂於115年2月13日離職。在職期間,公司曾口頭協議請假不扣薪,且實際執行數月。然而,公司卻於115年1月30日告知您當天為最後工作日,並承諾於115年2月初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但至今(115年7月8日)仍未支付。期間公司曾於115年7月6日承諾結算薪資,卻表示將追溯扣除過去請假薪資,此舉引發您對自身權益如何維護的疑慮。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及欲追溯扣薪之爭議,應屬民事責任範疇,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關於未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部分:
關於公司欲追溯扣除過去請假薪資部分:
關於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契約部分: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勞資糾紛及工資給付問題,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顯示雇主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否則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前公司未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及欲追溯扣除過去請假薪資之爭議,應屬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及行政罰鍰。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發函催告、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等方式,以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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