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爭議與權益諮詢

老闆在6/30表明沒有要安排我下個月的班,並在7/2退保我,我跟老闆說我是非自願離職,且要申請勞資協商,老闆又說那要我明天7/9來上班,想知道我的勞動契約是否在老闆惡意不給班跟退保的那一刻就終止?還是我應該要正常去上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老闆在6月30日告知下個月(7月)沒有班可排,並於7月2日為您辦理退保。您向老闆表明這是非自願離職,並要求申請勞資協商。然而,老闆又要求您在7月9日回去上班。您想了解勞動契約是否在老闆不給班及退保時就已終止,以及是否應該回去上班。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動契約終止時點之判斷
    • 雇主在6月30日表明不安排您下個月的班,並於7月2日為您辦理退保,這些行為應可視為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在實務上,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務,或為勞工辦理退保,通常會被認定為雇主已終止勞動契約。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需有法定事由。若雇主無故不排班並退保,且未符合法定事由,則此終止行為應屬違法解僱。
    • 當雇主違法解僱時,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因此,您的勞動契約應屬在雇主不排班及退保時,即已終止。
  2. 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 若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您應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3. 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 若雇主違法解僱,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並依第16條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
  4. 雇主後續要求上班之影響
    • 在您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要求勞資協商後,雇主又要求您回去上班,此舉可能意圖規避資遣責任。若您回去上班,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進而影響您主張非自願離職及請求資遣費的權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民事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雇主若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未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應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79條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回去上班:考量雇主已明確表示不排班並為您退保,後續又要求上班,此舉可能意圖規避資遣責任。若您回去上班,可能被視為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進而影響您主張非自願離職及請求資遣費的權益。建議您可明確告知雇主,因其已單方終止契約,您將不再提供勞務。
  2. 積極參與勞資爭議調解:您已提出勞資協商,建議您應積極參與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違法解僱,並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3. 蒐集並保存證據:請務必保存所有與老闆溝通的紀錄(例如:對話訊息、錄音、退保證明等),這些都將是您在調解或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4. 申請失業給付:在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您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您的生活。

肆、結論

關於老闆不排班及退保的行為,應屬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且可能構成違法解僱。建議您不應回去上班,並應積極透過勞資爭議調解主張權益,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並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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