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是我問題的陳述 我於114年5月6號任職於前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於115年1月份因認為不適應公司環境以家庭為由 所以正式提交辭呈 原訂於115年2月13日農曆除夕前離職,這期間每個月都會因家庭因素需要請假,這也是在面試時已讓公司知道的事,在114年5月份的薪資,公司有扣除當月請假的薪資,但114年6月開始 公司口頭協議請假不扣薪 是公司給我的彈性,而我用自己的時間包含午休時間完成份內的工作。 並沒有因個人因素影響份內工作,而公司確實也沒有在每個月的薪資上扣除我的薪水,在115年1月30日 當月最後週末的前一工作日被告知當天為最後工作日 ,老闆承諾會在115年2月初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 但一直未給,並在115年2月2日將我的勞保退保,我一直等到115年7月4日透過簡訊提醒老闆支薪,老闆以忙碌 與 我不在公司為由所以一直未支薪 並承諾會在115年7月6日結算後把薪資交給我,但會扣除回朔過去請假的薪資 但至今日115年7月8日仍未支付。 我該如何按照法令维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呢?
您於114年5月6日任職於前公司擔任會計,並於115年1月因不適應環境以家庭為由提交辭呈,原訂於115年2月13日離職。然而,公司於115年1月30日提前告知您當天為最後工作日,並於115年2月2日將您的勞保退保。公司承諾於115年2月初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但至今(115年7月8日)仍未支付。期間您曾透過簡訊提醒老闆支薪,老闆雖承諾於115年7月6日結算後支付,卻表示會追溯扣除過去請假的薪資,而您主張公司曾口頭協議請假不扣薪。目前薪資仍未給付。
就單純的薪資給付爭議而言,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詐欺或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否則一般情況下,此類爭議應屬民事或行政範疇。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及第23條(工資未定期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因此,您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並對雇主進行裁罰。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前雇主未給付115年1月份薪資並欲追溯扣薪之爭議,應屬涉及《勞動基準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透過發送存證信函、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等方式,以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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