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勞工去勞工局檢舉雇主,但是經過勞工局調查結果跟勞工舉報的事實不符,雇主可以向勞工提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嗎?勞工檢舉的是雇主一年前招募廣告不實,應徵A公司投保B公司的那種,但因為時間距離現在太久導致無法確定當時是看A公司的招募廣告還是B公司的招募廣告所以用現在雇主在求職網上A公司刊登的招募廣告作為證據去打,如果雇主提出反證證明當時的招募廣告是B公司刊登的A公司沒有刊登,雇主可以向勞工進行民事求償嗎?
本案涉及勞工向勞工局檢舉雇主一年前招募廣告不實(應徵A公司投保B公司),但因事隔久遠,勞工以雇主現行於求職網上A公司刊登的招募廣告作為證據。經勞工局調查後,發現檢舉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雇主欲了解是否能對該勞工提起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雇主若因勞工的不實檢舉而遭受損害,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勞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成立要件如下:
涵攝:本案中,勞工局調查結果與勞工舉報事實不符,顯示勞工的檢舉內容確有不實之處。若雇主能提出反證證明當時的招募廣告是B公司刊登,而非A公司,則可證明勞工檢舉內容之不實。此時,雇主若能進一步證明因該不實檢舉而遭受具體損害,且勞工在檢舉時有故意或過失,則雇主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問題係雇主對勞工的法律責任追究,故不涉及勞工的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下,勞工的行為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勞工向勞工局不實檢舉雇主招募廣告不實一事,雇主應可考慮向勞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但需證明勞工有故意或過失,且雇主確實因此遭受損害。至於刑事責任,因勞工檢舉行為通常不符合誣告罪或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恐難成立。建議雇主應積極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具體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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