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補習班老師,每到寒暑假,上班時間都會超過10小時,甚至是10.5小時,中間吃飯時間也要處理小孩的事,午休時間也要開會,沒有所謂的休息一個小時。在暑假開始前,老闆說公休三天,卻是那我做半年得到的三天特休進行休假,這樣我該如何是好?
您是一名補習班老師,於寒暑假期間每日工時經常超過10小時,甚至達到10.5小時。在工作期間,您的午餐時間需處理學生事務,午休時間則需開會,導致未能獲得實質的休息。此外,在暑假開始前,老闆告知公休三天,卻是將您已累積的特別休假進行抵用。您對於目前的工時安排、休息時間及特別休假的使用方式感到疑慮,希望了解相關法律權益及處理方式。
本案所涉情事,主要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政法規,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提之工時超時、休息時間不足及特休被指定等問題,應屬涉及《勞動基準法》之民事及行政責任。您可能得向雇主請求補發加班費、主張休息時間應計入工時並給付工資,以及重新排定特休或請求未休畢特休之工資。此外,雇主亦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罰鍰。建議您應妥善蒐集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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