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問題是,政府自115年1月1日起將最低工資調整為29,500元後,雇主卻降低了勞工原有的津貼,導致勞工的總薪資維持與先前一樣,想了解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條文明確指出,雇主給付勞工的工資,最低不能低於政府所訂定的基本工資。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於「工資」的定義為:「指勞工因工作所獲致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若雇主所調降的「津貼」,屬於上述法條所稱的「經常性給與」,亦即是勞工因工作而經常性獲得的報酬,則該津貼應屬工資的一部分。最低工資的調漲,其目的在於提升勞工的實質所得,而非讓雇主有機會透過調整其他工資項目來維持原狀。因此,若雇主在最低工資調漲後,單方調降屬於工資性質的津貼,使得總薪資未實質增加,此舉應屬規避基本工資調漲之意旨,並可能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原則上,雇主單方變更勞動契約中屬於工資的項目,應經勞工同意。若未經勞工同意,勞工應可主張雇主給付工資不足,並要求補足。
就您所描述的情形,雇主調降津貼以維持總薪資不變,應不致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此舉導致勞工實際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或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的相關規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雇主在最低工資調漲後,透過調降原有津貼以維持總薪資不變之行為,若所調降之津貼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性質,則應屬違反基本工資調漲之精神,並可能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建議您可先確認津貼性質,並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6-08-0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