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若自願離職,但離職原因提及公司制度危害您的法定權益,是否有機會主張資遣費。這涉及勞動基準法中,員工在特定情況下雖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的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員工自願離職(即自行辭職)的情形,雇主並無給付資遣費的義務。資遣費的給付,通常是發生在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第13條但書(如職災醫療期間屆滿,雇主無法安置適當工作)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才需給付。
然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若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的情形,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您提及離職內容有提及「公司制度有危害本人的法定權益」,此一情況應屬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要件。
因此,本案若能證明公司制度確實違反了勞動契約或相關勞動法令,且對您的權益造成損害,您應有機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但請注意,依同條第2項規定,您必須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才可主張此權利。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與資遣費請求的民事爭議,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制度確實違反勞動法令,除了您可主張資遣費外,主管機關(勞工局)在接獲申訴或勞動檢查時,亦可能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但這與您請求資遣費是不同的法律途徑。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自願離職但提及公司制度危害法定權益,是否能主張資遣費的問題,若能證明公司確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且對您的權益造成損害,並在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則應有機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勞工局或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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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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