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生職災,勞保局的給付下來了,但因為我有舊傷,所以勞保局並沒有給付我申請的全部日期。當時公司沒有告知我可以請公傷假,我誤請留職停薪,公司是不是應該將我誤請留停的薪水還給我呢?
您因發生職災,勞保局已核發部分給付,但因您有舊傷,勞保局並未給付您申請的全部日期。您提及當時公司未告知您可以請公傷假,導致您誤請留職停薪。您現在想了解公司是否應將您誤請留職停薪期間的薪水還給您。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等責任。
公傷假期間的工資補償義務:若勞工確實因職災而無法工作,該期間應屬公傷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若您當時確實是因職災而無法工作,且該期間應屬公傷假,則雇主可能仍有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之義務。
公司未告知義務與誤請假別:公司若未善盡告知勞工得請公傷假之義務,且您係因不知情或資訊不對等而誤請留職停薪,導致您在應領有工資補償的期間卻未領取,則您應有權利向公司請求該期間之工資補償。此時,公司應將您誤請留職停薪期間的薪水補發給您,並將該期間更正為公傷假。
勞保給付與雇主補償的關係:勞保局的職災給付屬於社會保險給付,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負的職災補償責任是不同的。雖然勞保給付可以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負的補償責任,但勞保局因舊傷而未全額給付,並不當然免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予「原領工資補償」的責任。換言之,若勞保給付不足以完全抵充雇主應給付的原領工資補償,雇主仍應補足差額。
本案情境,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故意傷害、詐欺或其他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職災補償爭議,應屬民事或行政範疇。
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災補償,勞工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可能會介入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此外,雇主未善盡告知勞工權益的義務,亦可能被認定為對勞工權益保障不足,而有行政上之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職災期間誤請留職停薪的薪資請求,若您能證明該期間確實因職災而無法工作,且公司未善盡告知公傷假權利之義務,則公司應有義務補發您該期間的原領工資。建議您先與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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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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