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維修門市工時、休假及加班費等勞動權益諮詢

我目前在台南一間手機維修門市工作,月薪35,000元,月休6天,工作時間固定為每日11:00至21:00。 工作期間沒有固定的午休或晚餐休息時間,通常是在沒有客人或沒有工作時自行吃飯、休息或短暫外出,但若有客人或工作仍需處理。 公司目前沒有要求我上下班打卡,我也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用其他方式製作及保存我的每日出勤紀錄。 目前月薪35,000元是否包含加班費並不清楚,也沒有另外告知每日超過8小時的部分如何計算。月休6天的例假、休息日如何安排,以及國定假日是否另外給假或調移,我也不清楚。例如今年中秋節有放假,但不確定是否直接計入原本的月休6天。 想請教: 1. 上述每日11:00~21:00、沒有固定休息時間的工作方式,工時依法應如何認定? 2. 如果實際工時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公司是否應另外支付加班費? 3. 公司沒有要求員工打卡,如果也沒有其他逐日出勤紀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4. 月休6天是否可能涉及例假、休息日不足?應如何判斷? 5. 國定假日如果包含在原本月休6天內,而沒有另外補假或依法調移,是否合法? 6. 如果上述制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我應保存哪些證據,以及可以如何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 希望能協助判斷目前公司的工時、休息、加班費、出勤紀錄、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後續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在台南一間手機維修門市工作,月薪新台幣35,000元,每月排休6天。工作時間固定為每日上午11點至晚上9點,期間沒有固定的午休或晚餐休息時間,通常是在沒有客人或工作時自行吃飯、休息或短暫外出,但若有客人或工作仍需處理。公司目前沒有要求您上下班打卡,您也不清楚公司是否有其他出勤紀錄。您不確定月薪是否包含加班費,以及每日超過8小時的部分如何計算。此外,您也不清楚月休6天的例假、休息日如何安排,以及國定假日是否另外給假或調移,例如今年中秋節放假是否直接計入月休6天。您希望了解目前公司的工時、休息、加班費、出勤紀錄、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後續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負之給付工資、加班費、提供休息及休假之義務。若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差額。

二、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事項,原則上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雇主有惡意剝削或涉及其他不法情事,則可能另當別論。

三、行政責任

本案所涉事項,若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雇主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行政罰鍰。相關法條如下:

  1. 工時認定與休息時間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 您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1點至晚上9點,共計10小時。若期間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且在有客人或工作時仍需處理,則該「自行吃飯、休息或短暫外出」的時間,應屬待命時間或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在此情況下,您每日的實際工作時間應屬10小時,已超過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
  2. 加班費給付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至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規定加給。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第3小時起應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承上,若您每日實際工作10小時,則每日超過8小時的2小時應屬延長工時。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另外支付加班費。若月薪35,000元未明確包含加班費,且未告知計算方式,則可能涉及未足額給付加班費之情形。
  3. 出勤紀錄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雇主應保存5年。
    • 公司若沒有要求員工打卡,且也沒有其他逐日記載至分鐘的出勤紀錄,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此舉可能導致勞工無法證明實際工時,進而影響加班費等權益。
  4. 例假、休息日不足

    •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您每月排休6天,一年約72天。然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週應有2日休息,一年約有104日(52週 x 2日)。因此,月休6天應屬明顯少於法定例假及休息日總和,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
  5. 國定假日安排

    •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必要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若國定假日(例如中秋節)直接計入原本的月休6天,而沒有另外補假或依法調移,且未給付加倍工資,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規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暫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開始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實際工作內容、休息時間、是否有客人或工作需處理等詳細資訊。同時,保存好您的薪資單、班表、與公司溝通工作或休假安排的訊息(例如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以及任何可以證明您實際出勤狀況的資料。若有同事願意作證,亦可作為證據。
  2. 與公司溝通:您可以先嘗試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公司詢問並釐清工時、休息時間、加班費計算方式、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安排等問題,並要求公司依法改善。此舉可作為後續申訴的依據。
  3. 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若公司不願改善或溝通無效,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直接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將會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公司將面臨行政罰鍰,並可能要求公司補發您應得的工資及加班費。
  4. 尋求專業協助:若您對於申訴流程或法律權益仍有疑慮,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工法律扶助單位,以獲得更具體的協助與建議。

肆、結論

關於您在手機維修門市的工時、休息、加班費、出勤紀錄、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制度,依您所述情形,應屬有多處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疑慮。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先嘗試與公司溝通,若無改善,則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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