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位員工於3月26日入職,詢問在9月26日(即到職滿半年當天)是否可以請3天特休的權益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本案中,員工於3月26日入職,至9月26日當天,應屬已「繼續工作滿六個月」。因此,依據前述法條,該員工於9月26日當天,即應享有3日的特別休假權利。這項權利是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應予給予。
至於是否能於9月26日當天請特休,法條並未限制特休的請假時點。特別休假的排定,原則上應由勞工自行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因此,若員工希望在9月26日當天請特休,應屬可行,但仍建議提前向雇主提出申請,並與雇主協商確認,以符合公司內部請假流程,並避免影響公司營運。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或未依勞工排定之特休給假,且無正當理由協商調整,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部分應屬行政罰鍰,由勞動檢查機構裁處。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到職滿半年(即9月26日)是否享有3天特休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您應屬已符合資格,享有3日特別休假。至於是否能於9月26日當天請特休,原則上應屬可行,但建議您仍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進行協商,以確保請假順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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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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