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理由及日期: (一) 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勞動契約自簽署本協議書之日起終止。為明確各自之權利義務,雙方在平等、自願及善意之情形下,訂立本協議書,先予敘明。 (二) 雙方同意依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於民國(下同)115年8月31日,終止兩造勞動關係。 二、權利義務 (一) 甲方於終止契約後,應依法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乙方,離職事由應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並於115年9月10日前給付/寄送予乙方。 (二) 實際給付金額應依乙方實際離職日、出勤情形,應發薪資、資遣費及其他依法應給付之款項,依相關法令規定核算。經雙方確認後,甲方應於雙方約定之發薪日,以匯款方式支付至乙方在職期間指定之薪資轉帳帳戶。 (三) 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因勞動契約、勞動法令,或因此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等皆拋棄(包括且不限於工資、加班費、應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提繳、回復工作權、民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等),乙方不得再對甲方、甲方負責人、甲方關係企業、甲方關係企業所屬人員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或申訴、告發、告訴等,如已提出上開行為者,應於本協議書簽立之日起三日內負責撤回。 (四) 乙方按營業秘密法及原勞動契約所應負擔之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契約終止而消滅。 (五) 甲、乙雙方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因該勞動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均告終止。 三、保密義務: 本協議書之內容、過程提供之資料,雙方應互負誠信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言語、書面、網路媒體等),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提供予第三人。任一方亦不可向第三人指述他方或其家人、或毀損他方或其家人名譽、或有其他精神上、身體上之侵害行為。 四、違約責任: 任一方若有違反前兩條任一規定者,除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外,違約方並應給付他方3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五、補充規定及管轄: (一)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因本協議書發生之糾紛,甲乙雙方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本協議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生效。 上述條款均經甲乙雙方充分溝通及審閱後訂定,並且經雙方同意後,簽立本協議。 請問上述條款合法嗎
本案涉及一份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內容包含勞動契約的合意終止、終止理由(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權利義務(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及資遣費給付)、爭議權利之拋棄、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及管轄法院等條款。用戶詢問上述條款是否合法。
關於終止理由及日期(第一點):
關於權利義務(第二點):
關於保密義務(第三點):
關於違約責任(第四點):
關於補充規定及管轄(第五點):
本協議書內容主要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並未直接觸及刑事責任的成立。但若有違反保密義務或毀損名譽等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如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但協議書本身並非直接產生刑事責任。
本協議書內容本身不直接產生行政責任。然而,若雇主未依約給付應給付之款項,或未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仍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可能對雇主進行行政檢查或裁罰。
無。
本協議書中關於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開立、薪資及資遣費之給付、保密義務、違約金及管轄法院等條款,原則上應屬合法有效。然而,第二點第三款關於概括性拋棄所有權利之條款,因涉及勞動法令之強制規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建議勞工在簽署前,務必確認自身權益是否已獲充分保障,並對該拋棄條款的法律效力有所認知,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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