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可行性評估

律師您好,我想諮詢勞資爭議,希望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想請教是否可行。 【基本資料】 ・職稱:護理師(呼吸照護病房) ・到職日:民國112年8月14日,年資約3年1個月 ・服務合約:續約至116年8月30日,提前離職須付違約金4萬元,每月領簽約金2,000元 ・面試時約定輪三班,三年來都是輪三班、以夜班為主 ・近6個月平均總薪資約79,000元 【經過】 ・114/7/28 病人氣管內管滑脫,單位依內部「罰款表」罰我5,000元(罰款表上該項寫3,000元)。114/8/8 我轉帳給單位書記,其他同事也有被罰,護理長知情。 ・115/9/10 我申請11/2–11/6特休出國,護理長要我在單位群組發起投票,大家同意才能休。我回覆「如果真的沒辦法協調,我就做到下個月就好」。 ・115/9/12 我用LINE表示人力不足是單位的問題。 ・115/9/13 護理長回「妳用特休全請」,特休核准。 ・115/9/25 10月班表公布:16天白班、5天小夜、0個大夜,12小時班只有1天。我傳LINE問護理長,沒有回覆;也傳給排班學姊,至今未讀。 ・115/9/26 我當面詢問並錄音。護理長說:「你之前跟我說單位的人力我要自己解決,所以我只能讓你休全部你該休的」「因為你反映說單位人力的問題,那我就是只能讓你休你必須要休的假」,最後說「我只能跟你說我就是這樣子啊」。 【排班與薪資變化】 ・115年4–9月,我每月大夜3–10個,小夜加大夜約佔上班天數8成;10月變成0個大夜,只佔24%。 ・近6個月平均:夜班費15,917元、加班費6,723元、護理夜班獎勵金9,400元,與班別相關的收入合計每月約3.2萬元。10月的班表會讓這部分幾乎歸零。 ・單位另有輪班津貼(每季發放):輪三班3,000元、輪二班2,000元。 ・排班變更事前沒有告知或協商,護理長在錄音中也承認「我從來沒有去問過她們要上什麼班」。 ・我從未要求改上白班或減少上班。 【預假】 ・單位口頭規定同一天最多兩人預假。我預10/16、10/17,另一位同事也預這兩天。結果10/16我們兩人都休,10/17只有她休,我被排白班。其他同事的預假全部都有排入。 ・今年7月我的預假漏排時,排班學姊47分鐘內就更正;這次9/25傳訊息至今未讀。 【對我不利的地方】 ・錄音中我說過「不用重排啊,只是跟你講我覺得很怪」。 ・9/10曾說過「沒辦法協調就做到下個月」。 【現有證據】 9/26錄音檔與逐字稿、4–10月班表、4–9月薪資單、與護理長和排班學姊的LINE對話、罰款表、轉帳紀錄、同事確認被罰款的LINE、服務合約、勞保投保紀錄。 【想請教的問題】 1. 以上情況,我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成立機會大嗎?哪個理由最有力? 2. 我沒有先用書面向護理長提出異議,錄音中也說過「不用重排」,會不會被認為我同意了? 3. 114年8月的罰款可以當作終止理由嗎?還是只能在調解時要求退還? 4. 30天期限要從9/25班表公布那天起算嗎? 5. 如果調解時醫院只願意「合意離職、免付違約金」,調解紀錄要怎麼寫,才能算是非自願離職? 謝謝律師!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一位呼吸照護病房的護理師,到職約3年1個月,與醫院簽有服務合約至116年8月30日,約定提前離職須支付違約金4萬元,每月領取簽約金2,000元。您過去三年多來主要輪值夜班,每月夜班相關收入約3.2萬元。近期發生數起事件:

  1. 違法罰款: 114年7月因病人氣管內管滑脫,單位依內部「罰款表」向您收取5,000元罰款(罰款表上該項為3,000元),您已於114年8月轉帳支付,護理長知情,且有其他同事也被罰。
  2. 特休爭議與班表報復: 115年9月10日您申請特休出國,護理長要求在單位群組投票,您表示「如果真的沒辦法協調,我就做到下個月就好」。隨後護理長核准特休。然而,115年9月25日公布的10月班表,您的夜班從過去平均佔上班天數約8成,驟降為0個大夜、僅5個小夜,夜班相關收入預計幾乎歸零。您向護理長及排班學姊反映未獲回應。115年9月26日當面詢問時,護理長在錄音中明確表示此為因您反映人力問題而做的安排,並承認排班前未曾詢問員工意願。
  3. 預假安排不公: 您的預假未被完全排入,而其他同事的預假均有排入,且過去預假漏排能迅速更正,本次卻未獲處理。

您欲諮詢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之可行性,以及相關法律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爭議,若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應屬雇主違約在先,則服務合約中約定之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應不適用。雇主若向您請求違約金,您應可主張因雇主違法在先,故無須支付。此外,雇主違法扣除之5,000元罰款,應屬不當得利,您可請求返還。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雇主若有違法扣薪、單方變更勞動條件等情事,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應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勞動基準法)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您能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以下就各項事證進行分析:

1. 雇主違法扣薪 (罰款)

  •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事實涵攝: 單位以內部「罰款表」對您處以5,000元罰款,並要求您轉帳支付,此舉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扣除勞工工資作為懲罰或賠償,即使有損害發生,亦應循合法途徑請求賠償,而非直接扣薪或要求支付罰款。此為明確的勞工法令違法行為。

2. 單方變更勞動條件 (班表調動)

  •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如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此外,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如工作時間、班別)變更,原則上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 事實涵攝: 您過去三年多來主要輪值夜班,夜班相關收入佔總薪資約3.2萬元,此應屬您勞動契約中重要之勞動條件。雇主在未經您同意或協商下,單方將您10月份班表從幾乎8成夜班驟降為0個大夜、僅5個小夜,導致夜班相關收入幾乎歸零,此舉應已構成對您勞動條件的重大不利變更,且嚴重損害您的權益。護理長在錄音中亦承認排班前未詢問員工意願,並將此班表變更歸因於您反映人力問題,更強化了此變更的單方性與報復性。此應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3. 預假安排不公及差別待遇

  • 事實涵攝: 單位對您的預假安排與其他同事不同,且未依慣例迅速更正,雖單獨來看可能較難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重大事由,但可作為輔助證據,證明雇主在勞動條件管理上存在不公平或針對性待遇,進一步支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的整體主張。

4. 終止契約之30日除斥期間

  •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終止權,自勞工知悉其情形或事實發生之日起,應於30日內為之。
  • 事實涵攝: 針對「單方變更勞動條件」此一事由,您應於115年9月25日班表公布時知悉,故30日期間應自該日起算。若您欲依此理由終止契約,應在115年10月24日前提出。至於114年8月的違法罰款,其30日期間應已過。然而,此罰款可作為雇主長期違反勞工法令的證據,與近期班表變動事件結合,共同證明雇主持續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5. 勞工未書面異議及「不用重排」之影響

  • 事實涵攝: 您雖未以書面提出異議,但已透過LINE及當面(有錄音)向護理長表達不滿與質疑,護理長亦未正面回應或協商。在勞資關係中,勞工處於相對弱勢,口頭表達不滿或質疑,在有證據(如錄音、LINE對話)支持下,仍應被視為已表達異議。至於您在錄音中說「不用重排啊,只是跟你講我覺得很怪」,此語句應屬您表達不滿與困惑,而非明確同意該班表變更。法院或勞工主管機關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勞資雙方之對話脈絡、雇主單方變更之事實、變更對勞工權益之影響程度,以及雇主是否有協商之意願等,應不致僅因該句話而認定您已同意該不利變更。

綜合以上分析,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的機會應屬相當大。其中,雇主「單方且具報復性地變更班表,導致您收入大幅減少」以及「違法扣薪」這兩項理由應屬最有力。

參、處理建議

  1. 正式終止勞動契約: 建議您儘速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醫院寄發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明確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並具體說明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事實(例如:違法扣薪、單方變更班表致薪資權益受損等)。
  2. 請求資遣費及其他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視同雇主資遣,您應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若未給予預告期間)、服務證明書等。
  3. 請求返還違法罰款: 您可一併請求醫院返還先前違法扣除的5,000元罰款。
  4. 主張服務合約違約金不適用: 因終止契約事由可歸責於雇主,您應可主張服務合約中提前離職的違約金條款不適用,無須支付4萬元違約金。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醫院不願配合或不承認您的主張,建議您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雙方權益並爭取應得補償。
  6. 調解紀錄之撰寫: 若調解時醫院同意「合意離職、免付違約金」,為確保您能申請非自願離職相關權益(如失業給付),務必在調解紀錄中明確載明:
    • 勞工係因「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例如:單方變更勞動條件致薪資權益受損、違法扣薪等)」,而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處理,並由雇主免除勞工服務合約之違約金。
    • 切勿僅記載「合意離職」而未說明原因,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自願離職,影響您的權益。

肆、結論

您所遭遇的雇主單方大幅變更班表導致薪資權益受損,以及過去違法扣薪等情事,應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要件。建議您儘速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返還違法罰款,同時主張無須支付服務合約違約金。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注意調解紀錄的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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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條款合法性評估

​一、終止理由及日期: ​(一) 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勞動契約自簽署本協議書之日起終止。為明確各自之權利義務,雙方在平等、自願及善意之情形下,訂立本協議書,先予敘明。 (二) 雙方同意依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於民國(下同)115年8月31日,終止兩造勞動關係。 ​二、權利義務 ​(一) 甲方於終止契約後,應依法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乙方,離職事由應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並於115年9月10日前給付/寄送予乙方。 (二) 實際給付金額應依乙方實際離職日、出勤情形,應發薪資、資遣費及其他依法應給付之款項,依相關法令規定核算。經雙方確認後,甲方應於雙方約定之發薪日,以匯款方式支付至乙方在職期間指定之薪資轉帳帳戶。 (三) 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因勞動契約、勞動法令,或因此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等皆拋棄(包括且不限於工資、加班費、應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提繳、回復工作權、民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等),乙方不得再對甲方、甲方負責人、甲方關係企業、甲方關係企業所屬人員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或申訴、告發、告訴等,如已提出上開行為者,應於本協議書簽立之日起三日內負責撤回。 (四) 乙方按營業秘密法及原勞動契約所應負擔之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契約終止而消滅。 (五) 甲、乙雙方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因該勞動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均告終止。 ​三、保密義務: ​本協議書之內容、過程提供之資料,雙方應互負誠信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言語、書面、網路媒體等),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提供予第三人。任一方亦不可向第三人指述他方或其家人、或毀損他方或其家人名譽、或有其他精神上、身體上之侵害行為。 ​四、違約責任: ​任一方若有違反前兩條任一規定者,除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外,違約方並應給付他方3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五、補充規定及管轄: ​(一)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因本協議書發生之糾紛,甲乙雙方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本協議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生效。 ​上述條款均經甲乙雙方充分溝通及審閱後訂定,並且經雙方同意後,簽立本協議。 請問上述條款合法嗎

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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