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約3年目前服務兩年想離職,但違約金的部分很有問題,當初簽約確實沒想到這個,培訓費用13萬會依照比例去付款還有留任獎金2000每個月,但他培訓就是2個月裡面的老師上課+3個月我們下現場工作就這樣然後就給我們一個結訓證明,這樣要13萬?
您目前服務於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工作合約,目前已服務兩年。您有意提前離職,但對於合約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感到疑慮,特別是關於一筆新台幣13萬元的培訓費用,以及每月2,000元的留任獎金。您認為該培訓內容(2個月老師上課及3個月現場工作)可能不值13萬元,因此想了解相關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中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培訓費用及違約金的約定,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有效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該約定始為有效:
涵攝:若您與雇主之間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未能同時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兩個要件,則該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應屬無效。若約定無效,您提前離職便不應負擔違約金。
違約金之酌減 即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效,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者,法院仍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考量實際損害、契約履行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
涵攝:若13萬元的培訓費用,與實際培訓內容的價值或雇主所受損害顯不相當,法院仍可能酌減該金額。
留任獎金之返還 關於每月2,000元的留任獎金,若契約中明確約定提前離職需返還已領取之部分,則您可能需要返還。但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本身被認定無效,則該獎金的返還義務亦可能受到影響。
本案僅涉及勞動契約的民事糾紛,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無。
關於您工作合約提前離職所涉及的培訓費用及留任獎金爭議,應先檢視契約中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與「合理補償」兩要件。若不符,該約定可能應屬無效,您便不應負擔違約金。即使約定有效,若違約金金額顯然過高,亦可能得請求法院酌減。建議您先仔細審閱合約,並嘗試與雇主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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