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缺勤員工終止合約之資遣費爭議

某員工常無故缺勤且屢勸不聽,最終決定終止合約。想知道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或能否以重大違反勞動契約為由免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無故缺勤且屢勸不聽之情形下,雇主擬終止勞動契約並考量是否需給付資遣費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件分析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應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 本案員工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應可構成不經預告終止事由:

    • 連續三日無正當理由曠工
    • 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六日
  3. 時效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資遣費給付義務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勞工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詳實記錄員工出勤狀況
    • 保存所有勸導紀錄與警告文件
    • 建立曠工事實之完整證據
  2. 程序要求

    • 確認曠工是否達到法定標準
    • 於知悉曠工情形30日內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 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並記載法律依據
  3. 風險控管

    • 建議先諮詢主管機關意見
    • 確保終止程序合法完備
    • 若無法證明達到法定標準,應考慮改以一般資遣方式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員工無故缺勤且屢勸不聽之情形,若能證明其曠工情節已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標準,建議依該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此種情況下依法無須給付資遣費。惟建議雇主應完整保存相關證據,並確實遵守法定期限及程序規定,以免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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