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兩年,最近老闆突然說業績不好,要裁掉幾個人包括我。我聽說被裁員應該有些保障,但不知道有哪些權利,想問如果公司真的要我走,我能爭取什麼?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兩年,因公司業績不佳面臨裁員,欲了解在此情形下可主張之法定權利及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於「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應可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公司以業績不佳為由進行裁員,應符合業務緊縮之要件。
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工作年資為2年,屬「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之。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應依同條第3項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資遣要件,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公司給付之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是否符合法定標準,並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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