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告非法解僱之勞資爭議

公司突然說要裁員,沒提前講就叫我走人,我能爭取什麼補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反映公司未經預告即要求其離職,涉及非法資遣問題,當事人欲了解其法律權益及可請求之補償。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雇主應符合上述任一事由,始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二、預告期間之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遵守下列預告期間: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雇主未依法預告,依同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資遣費請求權

  1. 適用勞退新制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應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適用勞基法制度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計算方式為: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確認資遣事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2. 計算應得之預告期間工資
  3. 依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計算資遣費
  4. 建議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協助
  5. 保存相關通知文件、出勤紀錄等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終止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向雇主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2. 依法請求資遣費
  3. 若雇主拒絕給付,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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