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咖啡店工作期間,因工作繁忙無法取得適當休息與飲水時間,雇主以行業特性為由,否認提供休息時間之必要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本案雇主以行業特性為由拒絕提供休息時間,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就業事項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雇主應提供適當的休息設施與飲用水設備,確保勞工之基本工作權益。
雇主應依法:
考量本案雇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建議您先向雇主反映休息需求,若無改善則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