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欲申請特別休假,但雇主以人手不足為由拒絕核准,涉及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權利之爭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以人手不足為由直接拒絕,應透過協商方式處理。
雇主若確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應與勞工進行協商,而非直接否決。
協商過程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雙方應互相體諒並尋求合適的休假時間安排。
雇主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工特休申請,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應受主管機關裁處。
考量本案雇主以人手不足為由拒絕特休申請,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建議勞工先與雇主進行善意溝通,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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