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反映雇主高薪低報,影響其勞健保及勞退權益,欲了解救濟途徑及匿名檢舉可能性。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者應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雇主高薪低報應屬違反該規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本案雇主應涉及違反此規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
追蹤補繳差額情形及投保金額調整結果
考量雇主高薪低報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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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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