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契約終止爭議

試用期可否以表現不合格,直接終止勞動契約?有無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試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欲以勞工試用期間表現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之適法性問題,特別是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適用。

貳、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間之法律定位

  1. 試用期間應視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非獨立於勞動契約外之特殊期間
  2. 試用期間之勞工仍受勞動基準法完整保護
  3. 試用期間之終止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終止契約之要件分析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要件

  2. 「確不能勝任」之判斷標準應包含:

  • 客觀具體之工作表現評估
  • 合理之改善輔導措施
  • 充分之改善期間
  • 具體事證之舉證

三、雇主應盡之義務

  1. 應提供適當之職前訓練與工作指導
  2. 應建立客觀之考核標準
  3. 應給予合理改善機會
  4. 應保存相關評估、輔導紀錄

參、處理建議

一、終止契約前建議採取之步驟

  1. 建立明確之考核標準與評估機制
  2. 詳實記錄工作表現不佳之具體事證
  3. 進行教育訓練與工作指導
  4. 給予書面警告與合理改善期間
  5. 考量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

二、終止契約時應注意事項

  1. 確實符合「確不能勝任」之要件
  2. 依法給予預告期間
  3. 給付資遣費
  4. 製作書面說明文件

肆、結論

考量試用期間終止契約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適用,建議雇主:

  1. 不應僅以「試用期間表現不合格」為由直接終止契約
  2. 應具體舉證勞工「確不能勝任」之事實
  3. 應先採取輔導改善措施
  4. 終止契約應為最後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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