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欲以勞工試用期間表現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之適法性問題,特別是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要件
「確不能勝任」之判斷標準應包含:
考量試用期間終止契約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適用,建議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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