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離職,但前雇主遲遲未給付最後的薪資結算,以「再等等」為由拖延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不得無故拖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按期給付工資。
若為資遣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如有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等其他給付,應一併結算。
關於雇主拖延給付工資之情形,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要求給付。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如未獲回應則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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