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無照護理師遭試用期資遣爭議

我是在月子中心工作的人員 然後目前是新工作 在試用期內 今天突然被總經理告知他認為其他兩位領導 有其中一位 評分不適合這份工作 但是其中這一位是未和我一起搭班過 我在院內的職稱是衛教師 衛教媽媽如何照顧新生兒 身體評估 或是 照顧新生兒 是需要護理師執照 目前我確實沒有執照 但我在面試期間也有告知會再去考執照 然後突然告知我做到十號 請問我這樣該怎麼請資遣費?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月子中心擔任衛教師,目前處於試用期間
  2. 工作內容包括衛教媽媽照顧新生兒及身體評估
  3. 當事人尚未取得護理師執照,但面試時已告知將考取執照
  4. 總經理以其他領導評分不適任為由,通知當事人工作至10號為止
  5. 評分不適任的領導未曾與當事人一同搭班工作

貳、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間之法律性質

  1. 試用期間應屬勞動契約關係的一部分,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2.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適任人力應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二、終止契約合法性評估

  1. 評分制度之合理性
  •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第4項規定,員額評鑑「應本獨立專業原則」
  • 本案評分主管未與當事人共同工作,其評分之客觀性及專業性應有疑義
  1. 護理師執照問題
  • 面試時已告知將考取執照,屬雙方合意事項
  • 雇主事後以此為由終止契約,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終止契約通知
  •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終止契約通知
  • 詳細記錄終止契約原因及過程
  1. 資遣費請求
  • 若試用期未滿3個月,依法無須給付資遣費
  • 若已超過3個月,可依法請求資遣費
  1. 其他權益保障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諮詢
  • 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及證據
  • 必要時提起勞資爭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試用期間之不續聘問題,建議當事人:

  1. 確認試用期間長短及終止契約之具體理由
  2. 向勞工局諮詢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3. 若評估為不當解僱,可依法提起勞資爭議
  4. 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爭議處理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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