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月子中心工作的人員 然後目前是新工作 在試用期內 今天突然被總經理告知他認為其他兩位領導 有其中一位 評分不適合這份工作 但是其中這一位是未和我一起搭班過 我在院內的職稱是衛教師 衛教媽媽如何照顧新生兒 身體評估 或是 照顧新生兒 是需要護理師執照 目前我確實沒有執照 但我在面試期間也有告知會再去考執照 然後突然告知我做到十號 請問我這樣該怎麼請資遣費? 謝謝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法定事由。本案雇主可能援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作為終止事由。然而: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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