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無照護理師遭試用期資遣爭議

我是在月子中心工作的人員 然後目前是新工作 在試用期內 今天突然被總經理告知他認為其他兩位領導 有其中一位 評分不適合這份工作 但是其中這一位是未和我一起搭班過 我在院內的職稱是衛教師 衛教媽媽如何照顧新生兒 身體評估 或是 照顧新生兒 是需要護理師執照 目前我確實沒有執照 但我在面試期間也有告知會再去考執照 然後突然告知我做到十號 請問我這樣該怎麼請資遣費?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月子中心擔任衛教師,目前處於試用期間
  2. 當事人面試時已告知將考取護理師執照,目前尚未取得
  3. 雇主以「領導評分不適合」為由要求當事人做到10號,其中評分者之一未曾與當事人共事
  4. 當事人詢問資遣費請求相關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解僱合法性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法定事由。本案雇主可能援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作為終止事由。然而:

  1. 評分者未與當事人共事,其評估可能缺乏客觀具體依據
  2. 面試時已告知將考取護理師執照,此情形應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

二、預告期間之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

  1.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 若雇主未依法預告,應依同法第16條第3項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資遣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1. 工作未滿一年者,應依比例計給資遣費
  2.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1.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說明具體不適任理由
  2. 確認雇主是否依法給予預告期間
  3. 計算並請求應得之資遣費
  4. 如雇主未依法辦理,建議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5. 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及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建議當事人:

  1. 要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適當預告期間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3. 如雇主未依法辦理,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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