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強制抵特休時數爭議

我上班遲到29分鐘,公司強迫我使用特休30分鐘來請假作為交換,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上班遲到29分鐘,雇主強制要求以特別休假30分鐘處理遲到時間。

貳、法律分析

一、遲到處理方式的合法性

  1. 遲到時間的認定
  • 參考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9條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0條,一般實務上遲到超過10分鐘即可認定為遲到。
  • 本案遲到29分鐘,應屬明確的遲到情形。
  1. 遲到處理方式
  • 雇主可採取的合法處理方式應包括:
    • 按比例扣發薪資
    •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以請假方式處理
  • 雇主不得片面強制勞工採取特定處理方式

二、特別休假使用的合法性

  1. 特休假之性質
  • 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
  • 特休假之使用應由勞工自主決定
  • 雇主不得強制勞工使用特休假處理遲到時間
  1. 時間計算之合理性
  • 29分鐘遲到被要求使用30分鐘特休,顯有不合理之處
  • 請假時數應與實際遲到時數相當

參、處理建議

  1. 向雇主說明:
  • 遲到處理方式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 不得強制以特休假處理遲到時間
  • 建議採取按比例扣薪方式處理
  1. 如雇主堅持:
  •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1. 未來預防:
  • 建議避免遲到情形發生
  • 如遇特殊情況應事先與主管溝通

肆、結論

關於雇主強制要求以特休假處理遲到時間之作法,應屬違反勞動法令,建議勞工可依上述建議處理方式進行,以維護自身權益。若雇主仍執意為之,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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