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父親過世,遺有未繳納之交通罰鍰約新台幣40萬元,當事人擔心是否須概括承受該債務。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而,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交通罰鍰屬行政罰性質,具有一身專屬性,依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不得作為繼承之標的。
行政罰鍰如未經裁處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其罰鍰債務即不復存在,無從對其繼承人為裁處。
依家事事件法第128條規定,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提出遺產清冊,記載:
當事人應可主張父親生前未繳納之交通罰鍰因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在繼承範圍內。
建議向監理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如遇行政機關要求繳納,可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主張該罰鍰不得繼承。
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依家事事件法第128條規定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其他遺產債務情況。
考量交通罰鍰具有一身專屬性,當事人應無須承擔父親生前未繳納之交通罰鍰。惟建議當事人仍應依法辦理遺產清冊陳報,以確實掌握遺產及債務狀況,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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