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國元首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高對他國關稅,可能違反國際貿易法規及相關協定的情形。
依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1條規定:「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設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財政部之監督。本行為法人。」可見我國政府應致力於促進貿易發展,而非設置貿易障礙。
若該國與其他國家簽有自由貿易協定(FTA),該行為可能違反相關協定義務。
考量該國元首的行為可能違反多項國際貿易法規及協定,建議受影響國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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