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我前是一位司機 我在任職開客運有車禍有出險,但出險費用向司機我討費用,維修費50萬 但我當時被主管強破簽離職單,已簽,已離職很久了
當事人為客運司機,在任職期間發生車禍事故並出險。雇主要求當事人負擔維修費用50萬元,且當事人被主管強迫簽署離職單並已離職一段時間。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之類推適用,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客運公司應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或破壞時,該行為人與其雇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理,本案雇主應與勞工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包括:
可採取之法律行動:
考量本案車禍賠償責任應由雇主與勞工共同負擔,建議透過協商或司法程序確定責任分配。
關於強迫離職情事,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勞工權益。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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