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瑕疵通報與離職違約金爭議

A 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甲於偶然機會發現,其公司生產之 X 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甲立刻向公司總經理乙報告該事實。不過,乙卻要求甲隱匿之。甲憤而向公司辭職,然而甲剛於前幾日與公司簽下合約書,於契約載明甲於3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辭職,否則應賠償公司違約金1千萬元。試問:若甲堅持辭職,A汽車公司得否請求甲賠償違約金 1 千萬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為A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發現公司X型汽車煞車系統瑕疵並向總經理乙報告。
  2. 總經理乙要求甲隱匿該瑕疵事實。
  3. 甲與公司簽有合約,約定3年內不得辭職,違約金為1千萬元。
  4. 甲因不願隱匿瑕疵而欲辭職。

貳、法律分析

一、勞工終止契約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中,要求隱匿產品瑕疵應屬違反法令行為,甲應有權主動終止契約。

二、終止契約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甲若欲終止契約,應注意此法定期限。

三、違約金條款效力分析

  1.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1千萬元違約金應屬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2.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限制勞工辭職權利之約定應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

  3.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要求隱匿影響公共安全之重大瑕疵,應違反公序良俗。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於知悉情形後30日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終止契約。
  2. 保存相關證據,包括發現瑕疵及報告過程之文件。
  3. 若公司要求給付違約金,可依法主張契約無效或請求法院酌減。
  4. 建議向主管機關檢舉汽車瑕疵問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公共安全,且雇主要求隱匿重大瑕疵可能違反法令,建議:

  1. A汽車公司不應請求甲賠償違約金,該條款應屬無效。
  2. 甲應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並保存相關證據。
  3. 若遭請求違約金,可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主張契約無效,或依第252條請求酌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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