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雇主強迫勞工於假日加班,若勞工不同意加班則以排班方式施壓,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勞工加班及不當變更排班之爭議。
休息日工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強迫員工假日加班,應已違反該條規定。
休息日工作之工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必要時,始得停止第36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本案雇主未具該等情形,應不得強制勞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例假之調整應經下列程序:
考量本案雇主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建議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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