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剝削緩刑判決對保全從業資格影響

在從事保全期間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判決下來緩刑宣告兩年,依照保全業法第10-1條不得從事保全行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保全人員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法院判決緩刑兩年,衍生其是否仍得繼續從事保全業工作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保全業法之消極資格限制

依保全業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此規定具有以下特點:

  1. 為絕對禁止規定
  2. 未就緩刑宣告設有例外規定
  3. 僅就少年時期經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並執行完畢者設有例外

二、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

  1. 緩刑宣告雖暫緩執行刑罰,但不影響有罪判決確定之效力
  2. 保全業法第10-1條之規定係以「有罪判決確定」為要件,而非以「實際執行刑罰」為要件

三、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

保全業法對於保全人員資格限制之規定,應優先於一般刑事法律適用,故緩刑宣告並不影響保全業法所定之消極資格限制。

參、處理建議

  1. 當事人應主動向雇主說明情況
  2. 雇主應依法辦理解職程序
  3. 建議當事人尋求其他合法之就業機會
  4. 可向主管機關確認相關規定之具體適用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受有罪判決確定,縱使獲得緩刑宣告,仍應受保全業法第10-1條之限制,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緩刑宣告僅係暫緩執行刑罰,並不影響有罪判決確定之效力,故當事人應依法停止保全人員之職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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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任職資格與緩刑判決限制

保全業法第 1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意思是只要宣判緩刑就可以繼續執行保全行業嗎?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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