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剝削緩刑判決對保全從業資格影響

在從事保全期間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判決下來緩刑宣告兩年,依照保全業法第10-1條不得從事保全行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保全人員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法院判決緩刑兩年,衍生其是否仍得繼續從事保全業工作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保全業法之消極資格限制

依保全業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此規定具有以下特點:

  1. 為絕對禁止規定
  2. 未就緩刑宣告設有例外規定
  3. 僅就少年時期經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並執行完畢者設有例外

二、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

  1. 緩刑宣告雖暫緩執行刑罰,但不影響有罪判決確定之效力
  2. 保全業法第10-1條之規定係以「有罪判決確定」為要件,而非以「實際執行刑罰」為要件

三、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

保全業法對於保全人員資格限制之規定,應優先於一般刑事法律適用,故緩刑宣告並不影響保全業法所定之消極資格限制。

參、處理建議

  1. 當事人應主動向雇主說明情況
  2. 雇主應依法辦理解職程序
  3. 建議當事人尋求其他合法之就業機會
  4. 可向主管機關確認相關規定之具體適用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受有罪判決確定,縱使獲得緩刑宣告,仍應受保全業法第10-1條之限制,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緩刑宣告僅係暫緩執行刑罰,並不影響有罪判決確定之效力,故當事人應依法停止保全人員之職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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