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名保全人員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法院判決緩刑兩年,衍生其是否仍得繼續從事保全業工作之法律問題。
依保全業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此規定具有以下特點:
保全業法對於保全人員資格限制之規定,應優先於一般刑事法律適用,故緩刑宣告並不影響保全業法所定之消極資格限制。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受有罪判決確定,縱使獲得緩刑宣告,仍應受保全業法第10-1條之限制,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緩刑宣告僅係暫緩執行刑罰,並不影響有罪判決確定之效力,故當事人應依法停止保全人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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