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全業法第10-1條不得從事保全行業但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本案涉及保全業法第10-1條關於保全人員消極資格限制之解釋適用問題,特別是其但書規定之理解。
由於未提供相關法條全文,本意見書僅能就一般法律解釋原則進行分析。建議當事人查詢最新版本之保全業法以確認具體規定內容。
依據案例所述,保全業法第10-1條但書規定下列情形可排除不得從事保全業之限制:
該但書規定應係基於:
考量本案涉及保全業法第10-1條之解釋適用,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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